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八、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決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本決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七、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八、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決定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的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九、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的具體組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決定製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本決定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