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1 / 2)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為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到位,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製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機製。(草案第八條)

二是為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草案第九條)

三是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專業水平,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做法,規定礦山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草案第十三條)

四是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在現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草案第十四條)

五是為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於未然,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規定。(草案第十八條)

特別是,為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切實負起責任,更好發揮作用,草案增加了三個方麵的規定: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七項職責;二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能夠參與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三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對其打擊報複,包括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二)完善監管措施,增強監管執行力。

一是適當擴大了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對象範圍,增加規定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可以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草案第二十三條)。二是針對實踐中有些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但拒不執行監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停產停業等決定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為確保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發生,在嚴格適用條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賦予監管部門相應的強製執行權,規定監管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強製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草案第二十四條)。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一)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是為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到位,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製應當包括的主要內容,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機製。(草案第八條)

二是為加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保障力度,增加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規定。(草案第九條)

三是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專業技術隊伍建設,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專業水平,總結實踐經驗,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有益做法,規定礦山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應當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草案第十三條)

四是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切實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在現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草案第十四條)

五是為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於未然,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的規定。(草案第十八條)

特別是,為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切實負起責任,更好發揮作用,草案增加了三個方麵的規定:一是進一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七項職責;二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要保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能夠參與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三是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對其打擊報複,包括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