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絕聖棄智①sup>,
民利百倍;
絕仁棄義,
民複孝慈②sup>;
絕巧棄利,
盜賊無有。
此三者以為文,不足,
故令有所屬:
見素抱樸③sup>,
少私寡欲,
絕學無憂。
注釋
① 絕:斷絕,放棄。
② 複:恢複。
③ 見:同“現”,顯現,顯示。
譯解
隻有絕棄對聖智的妄求,才不會因為一味地模仿聖智,失去自己的特色,才能夠發揮自己的長處,獲得更大的利益;
隻有絕棄對仁義的偏執,才不會局限於單一的品德。麵對各自在家庭與社會中的不同角色,才能做到長者慈,幼者孝;
隻有絕棄對巧利的貪戀,才會放棄對奢侈的貪求。使國家安寧、風氣祥和、百姓富裕,才不會有盜賊產生。
以聖智、仁義、巧利作為法令條文,是不可以的。
所以,法令應當有所告誡:彰顯真誠,持守質樸;減少私念,舍棄妄欲;絕棄模仿,安然無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