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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絕聖棄智①sup>,

民利百倍;

絕仁棄義,

民複孝慈②sup>;

絕巧棄利,

盜賊無有。

此三者以為文,不足,

故令有所屬:

見素抱樸③sup>,

少私寡欲,

絕學無憂。

注釋

① 絕:斷絕,放棄。

② 複:恢複。

③ 見:同“現”,顯現,顯示。

譯解

隻有絕棄對聖智的妄求,才不會因為一味地模仿聖智,失去自己的特色,才能夠發揮自己的長處,獲得更大的利益;

隻有絕棄對仁義的偏執,才不會局限於單一的品德。麵對各自在家庭與社會中的不同角色,才能做到長者慈,幼者孝;

隻有絕棄對巧利的貪戀,才會放棄對奢侈的貪求。使國家安寧、風氣祥和、百姓富裕,才不會有盜賊產生。

以聖智、仁義、巧利作為法令條文,是不可以的。

所以,法令應當有所告誡:彰顯真誠,持守質樸;減少私念,舍棄妄欲;絕棄模仿,安然無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