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可以概括為:(1)法紀監督。法紀監督包括特種法紀監督和普通法紀監督,前者是對背叛國家、分裂國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的活動;普通法紀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等案件進行的立案偵查和對直接受理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的活動。(2)偵查監督。包括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3)公訴和審判監督。包括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和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4)監所監督。監所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5)法律解釋權。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具有對在檢察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的權力。
三、中國的檢察官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檢察官的職責是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代表國家進行公訴和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一)檢察官的任職條件與資格
為了保證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檢察官必須具有較高的素質。因而,一般各國都以專門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檢察官的任職條件或資格。2001年我國修改後的檢察官法規定:“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滿二十三歲;(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五)身體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製定。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曆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曆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2001修改後的檢察官法第13條規定:“初任檢察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的職權可以概括為:(1)法紀監督。法紀監督包括特種法紀監督和普通法紀監督,前者是對背叛國家、分裂國家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法律、政策、法令、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的活動;普通法紀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複陷害、非法搜查等案件進行的立案偵查和對直接受理案件決定是否逮捕、起訴的活動。(2)偵查監督。包括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不起訴;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3)公訴和審判監督。包括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和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4)監所監督。監所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5)法律解釋權。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具有對在檢察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的權力。
三、中國的檢察官
檢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檢察權的檢察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檢察官的職責是依法進行法律監督工作,代表國家進行公訴和對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一)檢察官的任職條件與資格
為了保證司法的公正與效率,檢察官必須具有較高的素質。因而,一般各國都以專門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檢察官的任職條件或資格。2001年我國修改後的檢察官法規定:“擔任檢察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滿二十三歲;(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五)身體健康;(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本法施行前的檢察人員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製定。適用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學曆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檢察官的學曆條件放寬為高等院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2001修改後的檢察官法第13條規定:“初任檢察官采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