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的概念與特征
中外對於憲法概念的具體表述是不相同的,概括起來可以表述為:憲法是反映各種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根本製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法。
毛澤東同誌說:“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任何一個國家都有法律,都有憲法。憲法與其他法律一樣,都是一個國家法律體係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都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由國家製定或認可,具有國家意誌性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但是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它又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憲法的內容與其他法律不同。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是社會製度、國家製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等國家和社會生活各方麵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其他法律則僅規定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麵或某幾個方麵的問題。
第二,憲法的法律效力與其他法律不同。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係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製定其他法律的基礎和依據,其他法律均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三,憲法的製定和修改的程序與其他法律不同。由於在成文憲法國家中,憲法規定著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這就必然要求憲法具有極大的權威和尊嚴,而嚴格的製定和修改程序,則是保障憲法權威和尊嚴的重要環節。具體來講,製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往往是依法特別成立的,而並非普通立法機關;通過或批準憲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嚴於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製憲機關或者國家立法機關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數表決通過,才能頒行,而普通法律則隻要立法機關成員的過半數通過即可。例如美國憲法規定,憲法修正案必須經國會兩院三分之二的議員同意,且需經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四分之三的州製憲會議批準,才能成為憲法的組成部分,並發生法律效力。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同時又規定:“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當然,在不成文憲法國家,例如英國,其憲法就不具有這一特點。
除了這些法律特征外,憲法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還與民主政治相聯係。世界各國的憲法無論形式如何,其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於保障公民權利。列寧也指出:“憲法是什麼?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由此可見,憲法與公民權利之間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聯係。這不僅可以從憲法發展史體現出來,也可以從憲法的基本內容中看出來。盡管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涉及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麵,但其基本內容仍然可分為兩大塊:國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但就兩者的關係而言,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居於支配地位,是憲法的出發點。憲法是民主製度的法律化,是對民主製度的確認和保證,憲法肯定已有的民主事實,憲法確認民主的國家製度,憲法規範國家權力的組織和運行,憲法的存在和內容取決於民主政治中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並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民主政治的發展而發展。正如毛澤東同誌指出:“世界上曆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後,頒布一個根本大法,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