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形象是以字形為基礎的具象與抽象的統一。其“具象”特征使書法形象具有了完整性、可識性。書法筆畫的“皆拱中心”是以字形結構為依據的,書法形象的空間方位與時間結構是以字形為基礎的。文字形象使審美理解有了較明確的定向,避免了純抽象繪畫式的模糊難辨。其“抽象”特征又決定了書法的非摹擬性和非象形性。作為結構形態存在,字形不是對客觀事物的直接摹擬。作為審美表現媒介,它更不能用來模仿、再現自然物象。對書法美的創造者來說,不能摘“文字畫”,背離書法本性。對欣賞者而言,不能作具體的形象附會,而要注意從文字造型本身去體味抽象性的審美意味。
從文字形象自身看,它又是筆畫與結構統一的雙重媒介係統。字形結構之中的筆畫線條是構造字形的因素,其本身又具有突出的表現功能。古代書法理論把筆畫的書寫——“用筆”放在審美要素的首位。在具象繪畫中,線往往是描繪物象的一種手段,人們關注的主要是它所塑造的具體形象。而且,繪畫造型因素還有色彩、明暗等等。而在書法之中,筆畫是組成文字結構的唯一因素。所以說,字形結構也就是筆畫線條本身的組合結構,文字形象就是筆畫線條組合的感性形式。抽象繪畫中的線條主要是以幾何性的純粹形態出現的,是比較單純的。而書法的筆畫線條則既是具有抽象表現力的,又是具有文字具象結構的。筆畫的結構,結構形態的筆畫,筆畫與字形的相輔相成、和諧統一,使書法具有了既純粹又豐富的表現力。
空間的連續造型性
書法具有時序性、方向性、聯係性、連續性的“筆勢”、“字勢”,是書法造型空間的獨特審美因素。造型空間的時間性,使書法比其他靜態造型藝術更增添了許多審美內容。而時間過程的空間凝結,可以由結果推溯過程等特征,又使書法有別於一般時間藝術、表演藝術。
書法與繪畫、雕塑等造型藝術形態比較,更具有突出的時間特征。書法造型是時間性的空間,書法審美形態是空間——時間性的形式。在書法筆畫結構形態中,具有明顯的先後、連續的時間性質。漢字書寫的筆順字序使書法形象構成具有了時序法則。具有物理意義的書寫時間過程,在書作中存留為具有結構意義的造型時間形態。
書寫順序的合理安排,使筆勢連貫,行氣通暢。從篆書到隸、楷,再由隸、楷到行、草,從無嚴格筆順到有筆順規範,再由固定筆順到變化筆順,書家在書寫順序上的探究可謂大下力氣。他們想方設法使前一筆與後一筆、前一字與後一字順勢過渡、不逆不背。甲骨、金文甚至小篆等,在筆順上要求不嚴,沒有統一的筆順規範,書寫時書家也有自己的筆順習慣。隸書,尤其是楷書,先上後下、先左後右等的筆順規範確立了。其筆順沒有在映帶呼應痕跡的筆畫間得以“渡”勢——“一畫方竟,即從空際飛渡二畫,勿使筆勢停住”(張廷相、魯一貞《玉燕樓書法》)。這種“空際飛渡”的書寫,對筆畫順序的熟練程度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不是由第“一畫”很順暢地遞進到第“二畫”,而是有所滯頓,或者錯誤地遞進到第三畫、第四畫,都會打亂先後的時間序列,“使筆勢停住”。在行、草之中,與楷書的筆順規範又有所不同。如果說,隸、楷的筆順更基於一個字的筆畫安排,那麼,行、草的筆畫順序更受到字與字上下貫勢的影響。
書法形象是以字形為基礎的具象與抽象的統一。其“具象”特征使書法形象具有了完整性、可識性。書法筆畫的“皆拱中心”是以字形結構為依據的,書法形象的空間方位與時間結構是以字形為基礎的。文字形象使審美理解有了較明確的定向,避免了純抽象繪畫式的模糊難辨。其“抽象”特征又決定了書法的非摹擬性和非象形性。作為結構形態存在,字形不是對客觀事物的直接摹擬。作為審美表現媒介,它更不能用來模仿、再現自然物象。對書法美的創造者來說,不能摘“文字畫”,背離書法本性。對欣賞者而言,不能作具體的形象附會,而要注意從文字造型本身去體味抽象性的審美意味。
從文字形象自身看,它又是筆畫與結構統一的雙重媒介係統。字形結構之中的筆畫線條是構造字形的因素,其本身又具有突出的表現功能。古代書法理論把筆畫的書寫——“用筆”放在審美要素的首位。在具象繪畫中,線往往是描繪物象的一種手段,人們關注的主要是它所塑造的具體形象。而且,繪畫造型因素還有色彩、明暗等等。而在書法之中,筆畫是組成文字結構的唯一因素。所以說,字形結構也就是筆畫線條本身的組合結構,文字形象就是筆畫線條組合的感性形式。抽象繪畫中的線條主要是以幾何性的純粹形態出現的,是比較單純的。而書法的筆畫線條則既是具有抽象表現力的,又是具有文字具象結構的。筆畫的結構,結構形態的筆畫,筆畫與字形的相輔相成、和諧統一,使書法具有了既純粹又豐富的表現力。
空間的連續造型性
書法具有時序性、方向性、聯係性、連續性的“筆勢”、“字勢”,是書法造型空間的獨特審美因素。造型空間的時間性,使書法比其他靜態造型藝術更增添了許多審美內容。而時間過程的空間凝結,可以由結果推溯過程等特征,又使書法有別於一般時間藝術、表演藝術。
書法與繪畫、雕塑等造型藝術形態比較,更具有突出的時間特征。書法造型是時間性的空間,書法審美形態是空間——時間性的形式。在書法筆畫結構形態中,具有明顯的先後、連續的時間性質。漢字書寫的筆順字序使書法形象構成具有了時序法則。具有物理意義的書寫時間過程,在書作中存留為具有結構意義的造型時間形態。
書寫順序的合理安排,使筆勢連貫,行氣通暢。從篆書到隸、楷,再由隸、楷到行、草,從無嚴格筆順到有筆順規範,再由固定筆順到變化筆順,書家在書寫順序上的探究可謂大下力氣。他們想方設法使前一筆與後一筆、前一字與後一字順勢過渡、不逆不背。甲骨、金文甚至小篆等,在筆順上要求不嚴,沒有統一的筆順規範,書寫時書家也有自己的筆順習慣。隸書,尤其是楷書,先上後下、先左後右等的筆順規範確立了。其筆順沒有在映帶呼應痕跡的筆畫間得以“渡”勢——“一畫方竟,即從空際飛渡二畫,勿使筆勢停住”(張廷相、魯一貞《玉燕樓書法》)。這種“空際飛渡”的書寫,對筆畫順序的熟練程度有一定的要求。如果不是由第“一畫”很順暢地遞進到第“二畫”,而是有所滯頓,或者錯誤地遞進到第三畫、第四畫,都會打亂先後的時間序列,“使筆勢停住”。在行、草之中,與楷書的筆順規範又有所不同。如果說,隸、楷的筆順更基於一個字的筆畫安排,那麼,行、草的筆畫順序更受到字與字上下貫勢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