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文化娛樂治安篇(下)(1 / 3)

第十四條 2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

第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三)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複的;(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製刀具的;

(四)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十四條 2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

第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處罰:(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三)由於他人脅迫或誘騙的。

第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複的;(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製刀具的;

(四)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