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普通中學要明確專門機構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應有一名教導主任分管德育工作。

第十六條 少先隊和共青團工作是中小學德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要充分發揮少先隊和共青團組織協助學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通過書麵征詢、重點調查、訪談等多種方式了解社會各界對學校德育工作的評價以及學生畢業後的品德表現,不斷改進德育工作。

第三章 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

第十八條 思想品德課、思想政治課是小學生和中學生的必修課程。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課的教材包括:課本、教學參考書、教學掛圖和圖冊、音像教材、教學軟件等。

第十九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思想品德課、思想政治課課程建設;組織審定(查)思想品德課、思想政治課教材。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指導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的教學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教學計劃、《課程標準》。各級教學研究機構中的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教研員具體組織教師的培訓工作、開展教學研究和教學評估,幫助教師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有計劃地培養骨幹教師和學科帶頭人。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必須按照課程計劃開設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不得減少課時或挪作它用。中小學校要通過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考核,了解學生對所學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常識的理解程度及其運用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 常規教育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嚴格中小學升降旗製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國旗製度。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每年應當結合國家的重要節日、紀念日及各民族傳統節日,引導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並逐步形成製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切實保證校會、班會、團(隊)會、社會實踐的時間。小學、初中、高中每學年應分別用1~3天、5天、7天的時間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到德育基地、少年軍校或其他適宜的場所進行參觀、訓練等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要認真貫徹落實《小學生守則》、《中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形成良好的校風。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應實行定期評定學生品德行為和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中學)、優秀班集體的製度。評定的標準、方法、程序,依據《中學德育大綱》和《小學德育綱要》施行。學生的品德行為評定結果應當通知本人及其家長,記入學生手冊,並作為學生升學、就業、參軍的品德考查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普通中學要明確專門機構主管德育工作。城市小學、農村鄉鎮中心小學應有一名教導主任分管德育工作。

第十六條 少先隊和共青團工作是中小學德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要充分發揮少先隊和共青團組織協助學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通過書麵征詢、重點調查、訪談等多種方式了解社會各界對學校德育工作的評價以及學生畢業後的品德表現,不斷改進德育工作。

第三章 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

第十八條 思想品德課、思想政治課是小學生和中學生的必修課程。思想品德和思想政治課的教材包括:課本、教學參考書、教學掛圖和圖冊、音像教材、教學軟件等。

第十九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思想品德課、思想政治課課程建設;組織審定(查)思想品德課、思想政治課教材。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指導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的教學工作,貫徹落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課程教學計劃、《課程標準》。各級教學研究機構中的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教研員具體組織教師的培訓工作、開展教學研究和教學評估,幫助教師不斷提高教學質量,有計劃地培養骨幹教師和學科帶頭人。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必須按照課程計劃開設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不得減少課時或挪作它用。中小學校要通過思想品德課和思想政治課考核,了解學生對所學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常識的理解程度及其運用的基本能力。

第四章 常規教育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必須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嚴格中小學升降旗製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升降國旗製度。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每年應當結合國家的重要節日、紀念日及各民族傳統節日,引導學生開展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並逐步形成製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應切實保證校會、班會、團(隊)會、社會實踐的時間。小學、初中、高中每學年應分別用1~3天、5天、7天的時間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到德育基地、少年軍校或其他適宜的場所進行參觀、訓練等社會實踐活動。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要認真貫徹落實《小學生守則》、《中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形成良好的校風。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應實行定期評定學生品德行為和定期評選“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中學)、優秀班集體的製度。評定的標準、方法、程序,依據《中學德育大綱》和《小學德育綱要》施行。學生的品德行為評定結果應當通知本人及其家長,記入學生手冊,並作為學生升學、就業、參軍的品德考查依據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