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賦 稅(2 / 3)

田租、口賦兩種項目,是從晉定《戶調式》以後,才合並為一的。戶調之法,實起源於後漢之末。魏武帝平河北,曾下令:田租之外,隻許每戶取綿絹若幹,不準多收(見《三國魏誌·武帝紀》建安九年《注》)。大約這時候,(一)人民流離,田畝荒廢,有能從事開墾的,方招徠之不暇,不便從田租上誅求。(二)又人民的得錢,是比較艱難的(這個曆代情形都如此。所以租稅征收穀帛,在前代,是有益於農民的。必欲收錢,在征收租稅時,錢價就昂貴,穀帛的價,就相對下落了)。漢世錢價貴,喪亂之際,買賣停滯,又不能誅求其口錢,所以不如按戶責令交納布帛之類。這原是權宜之法。但到晉武帝平吳,製為定式之後,就成為定法了。

戶調之法,是與官授田並行的。當時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

北魏孝文帝均田令,亦有授田之法(參見第五章)。唐時,丁男給田一頃,以二十畝為永業,餘為口分。每年輸粟三石,謂之租。看地方的出產,輸綿及絲麻織品,謂之調。力役每年二十日,遇閏加兩日,不役的納絹三尺,謂之庸。立法之意,本是很好的。但到後來,田不能授,而賦稅卻是按戶征收了。你實際沒有田,人家說官話不承認。兼並的人,都是有勢力的,也無人來整頓他。於是無田的人,反代有田的人出稅。人皆托於宦、學、釋、老,或詐稱客戶以自免。其弊遂至不可收拾,當這時代,要想整頓,(一)除非普加清厘,責令兼並的人,將多餘的田退還,由官分給無田者。(二)次則置兼並者於不問,而以在官的閑田,補給無田的人。其事都不能行。(三)於是德宗時,楊炎為相,犧牲了社會政策的立法,專就財政上整頓,就有財產之人而收其稅,令於夏秋兩季交納(夏輸毋過六月,秋輸毋過十一月),是為兩稅。兩稅法的精意,全在“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十八個字。社會立法之意,雖然犧牲了,以財政政策而論,是不能不稱為良法的。

“兩稅以資產為宗”,倘使就此加以研究改良,使有產者依其財產的多少,分別等第,負擔賦稅,而於無產者則加以豁免,則雖不能平均負賦,而在財政上,還不失公平之道,倒也是值得稱許的。然後此的苛稅,仍是向大多數農民剝削。

據《宋史·食貨誌》所載,宋時的賦稅:有田畝之賦和城郭之賦,這是把田和宅地分別征收的,頗可稱為合理。又有丁口之賦,則仍是身稅。又有雜變之賦,亦稱為沿納,是兩稅以外,苛取於民,而後遂變為常稅的,在理論上就不可容恕了。但各地方的稅率,本來輕重不一。苛捐雜稅,到整理之時,還能定為常賦,可見在理論上雖說不過去,在事實上為害還是不很大的。其自晚唐以來,厲民最甚,直至明立一條鞭之法,為害才稍除的,則是役法。

力役是征收人民的勞力的。人民所最缺乏的是錢,次之是物品。至於勞力,則農家本有餘閑,但使用之不失其時,亦不過於苛重,即於私人無害,而於公家有益。所以役法行之得當,亦不失為一種良好的賦稅(所以現行征工之法,限定可以征工的事項,在立法上是對的)。

但是晚唐以後的役法,其厲民卻是最甚的。其原因:由於此時之所以役民者,並非古代的力役之征,而是庶人在官之事。古代的力役之征,如築城郭、宮室、修溝渠、道路等,都是人人所能為的;而且其事可以分割,一人隻要應役幾日;自然不慮其苛重了。至於在官的庶人,則可分為府、史、胥、徒四種,府是看守財物的。史是記事的。胥是才智之稱,所做的,當係較高的雜務。“徒,眾也,”是不須才智,而隻要用眾力之時所使用的,大概用以供奔走。古代事務簡單,無甚技術關係,即府史亦是多數人所能做,胥、徒更不必論了。但此等事務,是不能朝更暮改的。從事其間的,必須視為長久的職業,不能再從事於私人的事業,所以必須給之祿以代耕。後世社會進步了,凡事都有技術的關係,築城郭、宮室,修溝渠、道路等事,亦有時非人人所能為,何況府、史、胥、徒呢(如徒,似乎是最易為的。然在後世,有追捕盜賊等事,亦非人人所能)?

然晚唐以後,卻漸根據“丁”、“資”,以定戶等而役之。(一)所謂丁資,計算已難平允;(二)而其所以役之之事,又本非其所能為;(三)而官又不免加以虐使,於是有等職務,至於破產而不能給。人民遂有因此而不敢同居,不敢從事生產,甚至有自殺以免子孫之役的。真可謂之殘酷無倫了。

欲救此弊,莫如分別役的性質。可以役使人民的,依舊簽差。不能役使人民的,則由公家出錢雇人充任。這本不過恢複古代力役之征,庶人在官,各不相涉的辦法,無甚稀奇,然宋朝主張改革役法的王安石,亦未計及此。

王安石所行的法,謂之免役。按宋代役法,原有簽差雇募之分。雇役之法:(一)者成為有給職,其人不至因荒廢私計而無以為生。(二)者有等事情,是有人會做,有人不會做的,不會做的人要賠累,會做的人則未必然。官出資雇募,應募的自然都是會做這事情的人,絕不至於受累,所以雇役之法,遠較差役為良。但當時行之,甚不普遍。

安石行免役之法:使向來應役的人,出免役錢;不役的人,出助役錢;官以其錢募人充役。此法從我們看來,所失者,即在於未曾分別役的性質,將可以簽差之事,仍留為力役之征,而一概出錢雇募。使(一)農民本可以勞力代實物或貨幣的,亦概須以實物或貨幣納稅。(二)而公家本可征收人民勞力的事,亦因力役的習慣亡失,動須出錢雇募。於是有許多事情,尤其是建設事務,因此廢而不舉。這亦是公家的一筆損失。但就雇役和差役兩法而論,則雇役之法,勝於差役多了。而當時的舊黨,固執成見。元祐時,司馬光為相,竟廢雇役而仍行差役。此後雖亦差雇並行,總是以差為主,民受其害者又數百年。田租、口賦、力役以外的賦稅,昔人總稱為雜稅。看這名目,便有輕視它、不列為財政上重要收入的意思。這是前人見解的陳舊,說已見前。然曆代當衰亂之際,此等賦稅,還總是有的。

如《隋書·食貨誌》說,晉過江後,貨賣奴婢、馬牛、田宅、價值萬錢者,輸錢四百,買者一百,賣者三百,謂之“散估”,此即今日的契稅。又說:都東方山津,都西石頭津,都有津主,以收獲、炭、魚、薪之稅,十取其一;淮北大市百餘,小市十餘,都置官司收稅,此即商稅中之過稅及住稅。北朝則北齊後主之世,有關、市、邸、店之稅。北周宣帝時,有入市稅。又酒坊、鹽池、鹽井,北周亦皆有禁。到隋文帝時,卻把這些全數豁免,《文獻通考·國用考》盛稱之。然以現代財政學的眼光評論,則還是陳舊的見解。到唐中葉以後,藩鎮擅土,有許多地方,賦稅不入於中央;而此時稅法又大壞,中央收入減少,乃不得不從雜稅上設法。宋有天下以後,因養兵特多,此等賦稅,不能裁撤,南渡以後,國用更窘,更要加意整頓。於是此等雜稅,遂漸漸地附庸蔚為大觀了。不論在政治上,社會上,製度的改變,總是由事實逼迫出來的多,在理論指導之下發明的少。這亦是政治家的一種恥辱。

雜稅之中,最重要的是鹽稅。其法,始於唐之第五琦,而備於劉晏。籍民製鹽(免其役),謂之灶戶,亦謂之亭戶。製成之鹽,賣之商人,聽其所之,不複過問。後人稱之為就場征稅。宋朝則有(一)官鬻,(二)通商兩法。而通商之中,又分為二:(甲)徑售之於商人,(乙)則稱為入邊、入中。入邊是“入邊芻粟”的略稱,入中則是“入中錢帛”的略稱。其事還和茶法及官賣香藥、寶貨有關係。茶稅,起於唐德宗時。其初是和漆與竹木並稅的。後曾裁撤,旋又恢複,且屢增其額。其法亦係籍民製造,謂之園戶。園戶製成的茶,由官收買。再行賣給商人。官買茶的錢,是預給園戶的,謂之“本錢”。在江陵、真州、海州、漢陽軍、無為軍、蘄州⑧的蘄口,設立六個榷貨務⑨。除淮南十三場所出的茶以外,都送到這六個榷貨務出賣(惟川峽,廣南,聽其自賣,而禁出境)。京城亦有榷貨務,則是隻收錢帛而不給貨的。

宋初,以河東的鹽,供給河北的邊備。其賣鹽之法:是令商人入芻粟於國家指定之處,由該地方的官吏點收,給與收據,估計其價若幹,由商人持此據至國家賣鹽之處,照價給之以鹽,是為入邊芻粟;其六榷貨務出賣的茶,茶是在各榷貨務取,錢帛是在京師榷貨務付出的,是為入中錢帛,這是所以省運輸之費,把漕運和官賣,合為一事辦理的,實在是個良法。

至於香藥、寶貨,則是當時對外貿易的進口貨,有半官賣性質的。有時亦以補充入邊入中的不足,謂之三說(此即今兌換之兌字。兌換之兌無義,乃脫換之省寫,脫說古通用)。有時並益以緡錢,謂之四說。

以鹽供入邊入中之用,其弊在於虛估。點收的官吏和商人串通了,將其所入之物,高抬價格,官物便變成賤價出賣,公家大受損失了。有一個時期,曾廢除估價,官以實物賣出,再將所得的錢,輦至出芻粟之處買入(這不啻入邊之法已廢,僅以官賣某物之價,指定供給某處的邊費而已)。但虛估之事,是商人和官吏都有利益的,利之所在,自然政策易於搖動,不久其法複廢。到蔡京出來,其辦法卻聰明了。他對於商人要販賣官鹽的,給之以引。引分為長短。有若幹引,則準做若幹鹽的買賣,而這引是要賣錢的。這不是賣鹽,隻是出賣販鹽的許可證了。

茶,先已計算官給本錢所得的息,均攤之於園戶,作為租稅,而許其與商人直接買賣。至此亦行引法,謂之茶引。蔡京是個貪汙奸佞的人,然其所立鹽茶之法,是頗為簡易的,所以其後遂遵行不變。但行之既久,弊竇又生。因為國家既把鹽賣給大商人,不能不保證其銷路。於是借國家的權力,指定某處地方,為某處所產之鹽行銷之地,是為“引地”。其事起於元朝,至清代而其禁極嚴。鹽的引額,是看銷費量而定的,其引地則看水陸運道而定,兩者都不能無變更,而鹽法未必隨之而變,商人恃有法律保護,高抬鹽價,於是私鹽盛行。因私鹽盛行之故,不得不舉辦緝私,其費用亦極大,鹽遂成為征收費極巨的賦稅。

宋朝入邊入中之法,明朝還仿其意而行之。明初,取一部分的鹽,專與商人輸糧於邊的相交易,謂之中鹽。運糧至邊方,國家固然困難,商人也是困難的。計算收買糧食,運至邊方,還不如在邊方開墾之有利,商人遂有自出資本,雇人到邊上開墾的,謂之商屯。當時的開平衛,就是現在的多倫縣一帶,土地墾辟了許多。後來因戶部改令商人交納銀兩,作為庫儲,商屯才漸次撤廢。

移民實邊,是一件最難的事。有移植能力的人,未必有移植的財力。國家出資移民,又往往不能得有移植能力的人,空耗財力,毫無成績。商人重利,其經營一定比官吏切實些。國家專賣之物,如能劃出一部分,專和商人出資移民的相交易,一定能獎勵私人出資移民的。國家隻需設官管理,規定若幹條法律,使資本家不至剝削農民就夠了。這是前朝的成法,可以師其意而行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