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審情報,再確定強奸事實
強奸案件和盜竊、搶劫案件也有一個較為相似的地方,就是對案件性質的確定一定要慎重。在有些強奸案件中,受害人可能為了一己私利而報假案,甚至隱藏事情真相,汙蔑他人。在偵查過程中,探案者一定要秉著公正的態度,既不能大發憐憫之心,偏向受害者,也不能偏袒所謂犯罪嫌疑人。隻有堅持公正、公開地勘查現場,搜集線索,分析情報,才能確定案件性質,查清事件真相。
1999年3月的一天,法國東北部城市阿拉斯城警局接到公民拉佩拉報案。她稱自己受到好友科裏森的性侵犯,要求警方對其進行逮捕。
警方接到報案隨即展開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警方發現,這位受害女士和被舉報的作案人是從小一起長大的好友,兩人平時感情極為親密。雖然兩人都已結婚成家,並分居兩地——拉佩拉住在阿拉斯城,而科裏森則住在法國首都巴黎,但是,兩個人常有信件、電郵來往。
受到調查的科裏森聲稱自己是一家通信業巨頭公司的經理,有妻有子,家庭和睦,絕對不會做出如此荒唐之事。科裏森懷疑他是被人汙蔑的。
警方在了解情況後判斷此案件有詐。警方做出此判斷的原因有二:
一是,在案發現場,警方並沒有找到可以說明科裏森對女方實行性侵犯的證據。女方隻提供了一條科裏森所穿過的未清洗的內褲,聲稱是作案者實施犯罪後將其遺忘在己處。但是在女方身上沒有找到相關的精斑等痕跡物證。
二是,根據受害者和作案人的共同朋友描述,二人原本就有相當曖昧的關係,甚至具有通奸之嫌。而據警方進一步了解,拉佩拉的丈夫欲以她和科裏森的“奸情”為由向法院起訴,和拉佩拉離婚。警方分析,受害人可能出於財產糾紛的考慮而汙蔑科裏森。
在接下來的審問中,拉佩拉終於承認了自己汙蔑他人的事實。原來拉佩拉和科裏森一直有染,最近拉佩拉的丈夫就此事欲對拉佩拉進行控告,所以,拉佩拉隻能出此下策。
強奸案件中有這樣幾種較為特殊的情況,調查人員應對其加以警惕。
1.流氓犯罪。社會上總有一些無業遊民、好逸惡勞者對婦女進行侮辱、調戲、猥褻和滋擾,但這樣的行為並不是強奸犯罪。有些受害人因不清楚流氓犯罪和強奸犯罪的界限而報案,更有以報複流氓為目的而偽造的強奸案件。
2.偽裝強奸。這類強奸案大多是熟人所為,所以,探案人員在查案時,一定要詳細了解受害人與被控告人的關係、交往情況,分析受害人陳述的情節是否合理,有沒有報假案誣陷他人的可能。
3.掩蓋通奸。有些婦女因為與他人的奸情暴露,為保全自己的聲譽,維護家庭的穩定,掩蓋其與他人的不正當關係,故意偽造強奸現場。
4.賣淫者遭強奸。主要指性行為不良的人(或者是賣淫婦女,或曾與作案人通奸者)的強奸案。雖然道德品質是判斷一個人品行的依據之一,但辦案人員絕對不能先入為主,簡單地主觀臆斷其為假案。我們同樣要以事實為依據,深入調查分析,用充足的證據確定案件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