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部分規則(不全麵)(1 / 2)

每場比賽分兩個半時共4節,每節12分鍾。加時賽為5分鍾。

在第一節和第二節、第三節和第四節之間休息130秒。兩半時之間休息15分鍾。在第4節和加時賽之間和任何加時賽之間休息100秒。

在第一節、第二節和第三節的最後一分鍾期間,投籃成功後應停止比賽計時鍾。在第四節和加時賽的最後兩分鍾期間,投籃成功後應停止比賽計時鍾。

2。球隊

比賽時,每隊由5名隊員組成,場上隊員不得少於5名。

如果隊員第六次侵人犯規,而且該隊已無有資格的替補隊員,該隊員應留在場上,並應登記一次侵人犯規和全隊犯規;還要判罰該隊一次技術犯規。所有後來發生的侵人犯規(包括進攻犯規),應照此處理。

如果隻有5名合格的隊員,其中一名隊員受傷必須離場或被驅逐,他應由最後一名因6次侵人犯規而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來替換。每一次需要替換受傷或被驅逐的隊員時,均應照此倒轉的順序處理。任一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再進入比賽,應判罰一次技術犯規。

3。比賽開始

第一節比賽和加時賽應以在中自跳球開始。

第二節和第三節比賽應由第一節比賽開球後失掉球權的隊在端線擲界外球開始。

第四節比賽應由第一節比賽開球後獲得球權的隊在端線擲界外球開始。

4。死球、活球、壓力球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球成死球:

爭球;

球停留在球籃上或卡在籃圈與籃板之間;

任一節時間終了;技術犯規的罰球;

侵人犯規(拳擊犯規、非賽犯規);

多次罰球中的第一次罰球;

場上違例(帶球走,3秒,10秒,24秒等);

打架犯規;

疏漏的鳴哨;

投籃或罰球成功後;

在隊員占有界外之前。

下列情況球成活球:在任何跳球中,裁判員拋球時;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罰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下列情況球成活力球:球被一名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球離開擲界外球隊員的手時;球離開罰球隊員的手時。

5。替換

替補隊員應向記錄員報告他和被替換隊員的姓名和號碼,並置身於記錄台前的替換區內。如不向記錄員報告,則罰款25美元。記錄員應在球成死球時就鳴哨宣告替換(投籃成功後除外),替補隊員需經裁判員招手才能進人比賽。替換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的時間為30秒鍾。

在多次罰球的第一次罰球後,不論罰中與否,允許替補隊員進入比賽。

替補隊員不得替換罰球人員或跳球隊員,除非受傷隊員要求替換,這時應由對方教練員在罰(跳)球一方的球隊席上挑選替補隊員。受傷隊員不能再上場比賽。替補隊員一旦進入比賽就得留在場上,直到下一個死球時才允許替換。

如果是以不符合體育道德的行為造成隊員受傷,而且不能執行罰球,他的教練員可指定該隊任一合格的隊員來執行罰球。受傷隊員也可再上場比賽。

6。暫停

20秒暫停

每隊每半時有權請求一次20秒暫停。每場比賽(包括加時賽)共可請求兩次20秒暫停。

隊員請求20秒暫停,隻有當球成死球或該隊控製球時才給予。隊員要喊出:“20秒暫停”。

在20秒暫停期間,球隊隻可替換一名隊員。如果請求暫停的隊替換一名隊員,對方隊也可替換一名隊員。

如果在半時(包括加時賽)中請求第二次20秒暫停,應予允許,但要登記一次常規暫停。

如果20秒結束時比賽不能繼續進行,也應登記一次常規暫停。

常規暫停(100秒)

每隊有權請求7次要登記的常規暫停。限定每隊在第四節中不得超過4次暫停;在第四節的最後兩分鍾內不得超過3次暫停。在加時賽內,允許每隊3次暫停。

隊員請求100秒暫停,隻有當球成死球或該隊控製球時才給予。隊員要喊出:“暫停”。

每節比賽必須有兩次暫停。如果每節比賽剩下6分59秒時沒有任一隊叫暫停,記錄員應在第一次死球時采取強製暫停,這一暫停登記在主隊名下。在每節比賽剩下2分59秒時沒有任一隊叫第二次暫停,記錄員應在第一次死球時采取強製暫停,這一暫停登記在該節先前沒有登記的隊的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