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程序主動議。

當沒有任何待決議題時,提出某個與輔動議名稱相同的動議,且此時提出是符合程序的,那麼,這個動議就是程序主動議。

2.輔動議

輔動議又包括附屬動議、優先動議和偶發動議。

(1)附屬動議

附屬動議是用來對主動議進行處理的動議,有時也會對主動議之外的其他動議進行處理。附屬動議有4個特征:

①總是應用於另一個動議上。這“另一個動議”可以是主動議,也可以是其他的輔動議。通過附屬動議可以對“另一個動議”進行處理,包括修改、調整、暫停、加速處理等。附屬動議的通過隻會改變“另一個動議”的狀態,並不能使其被通過或明確否決。

②提出時需要申請發言權。在別人擁有發言權時,不可以提出。隻有成員申請發言權並得到主持人批準後,提出附屬動議才符合程序。

③有明確的優先級順序。按照優先級從低到高的順序,附屬動議包括以下7種:擱置、修改、委托、改期、調整辯論限製、結束辯論、暫停等。當優先級低的附屬動議待決時,可以繼續對它所應用的“另一個動議”提出優先級更高的附屬動議,這叫優先級高的動議“優先於”優先級低的動議,或者,優先級低的動議“讓先於”優先級高的動議。但如果優先級高的附屬動議已經待決,優先級低的附屬動議則不可以提出。

④附屬動議存在的時間,取決於它的應用對象的存在時間。如果它的應用對象“另一個動議”因各種原因,不存在,則它也不存在。

(2)優先動議

與其他動議不同,優先動議與當前待決的議題沒有關係,它隻處理一些特殊、緊急或重要的會議問題。因為它通常是處理緊急事務,所以某些優先動議並不需要申請發言權就可直接提出。

與附屬動議一樣,優先動議也有明確的優先級順序。按照優先級從低到高的順序排列,優先動議包括要求遵守議程、提出權益問題、休息、休會和指定後續會議時間等5種。同時,優先動議的優先級高於所有的附屬動議。

(3)偶發動議

偶發動議處理與當前待決議題或其他會議問題引發的、跟規則和程序相關的問題。它隻能在屬於自己的特定環境條件下使用。這些環境條件可能與引發它的動議有關,也可能與特定的時間點或事件有關。偶發動議包括:程序問題、申訴、暫緩規則、反對考慮、拆分議題、逐段或逐條討論、起立重新表決、關於表決方式的動議、關於提名方式的動議、請求免責、請求與谘詢等11項。偶發動議具有以下3個主要特征:

①通常情況下,必須在偶發動議解決之後才能繼續處理當前主動議。

②大多數偶發動議沒有明確的優先級。

③大多數偶發動議是不可辯論的。11項偶發動議中,隻有個別程序問題,以及申訴和請求免責是可以辯論的。

(2)程序主動議。

當沒有任何待決議題時,提出某個與輔動議名稱相同的動議,且此時提出是符合程序的,那麼,這個動議就是程序主動議。

2.輔動議

輔動議又包括附屬動議、優先動議和偶發動議。

(1)附屬動議

附屬動議是用來對主動議進行處理的動議,有時也會對主動議之外的其他動議進行處理。附屬動議有4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