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1 / 1)

五、草案修改稿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後一句規定較草案規定雖作了進一步嚴格限定,針對的是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但仍難以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不利於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於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建議刪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讚成這一意見,建議刪除這一內容。(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一百八十四條)

六、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對連帶債權人或者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中斷的效力及於全部連帶債權人或者連帶債務人。有的代表提出,債權人向一個連帶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導致訴訟時效對該連帶債務人中斷是合理的,但能否導致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中斷,目前理論上和實踐中爭議較大,建議再斟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這一條規定。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法律委員會同時建議,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17年3月14日

五、草案修改稿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助人能夠證明救助人有重大過失造成自己不應有的重大損害的,救助人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後一句規定較草案規定雖作了進一步嚴格限定,針對的是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特殊情況,但仍難以免除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不利於倡導培育見義勇為、樂於助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建議刪除。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讚成這一意見,建議刪除這一內容。(草案建議表決稿第一百八十四條)

六、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對連帶債權人或者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中斷的效力及於全部連帶債權人或者連帶債務人。有的代表提出,債權人向一個連帶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導致訴訟時效對該連帶債務人中斷是合理的,但能否導致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中斷,目前理論上和實踐中爭議較大,建議再斟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這一條規定。

此外,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還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法律委員會同時建議,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建議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

民法總則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