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同盟國在日本東京設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A級戰犯進行了審判,史稱東京審判。東京審判於1946年5月3日開庭,1948年11月12日閉庭,曆時兩年六個月。東條英機等28名日本被告,被指控於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在亞洲—太平洋地區犯下了反和平罪、普通戰爭罪、反人道罪。為此法庭審理了日本國內軍國主義政治、侵華戰爭、太平洋戰爭、日蘇關係、德意日三國同盟、鴉片毒品貿易、違反戰爭法規等侵略罪行和戰爭暴行,最終全體被告均被判處有罪,並被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