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正如我在台灣“依山·依水·族群文化與社會發展研討會”上,論文的評論人陳文德先生已經注意到的一樣,對於一個有著自己文化傳統,包括有著自己對於生態環境的知識係統,又在當代麵臨重大轉變的摩梭人而言,僅僅就從文化這個角度來說,實際的問題是相當多層麵而且複雜的。例如,由於近年瀘沽湖地區生態保育和文化養護做得比較好,天鵝等野生動物開始回到瀘沽湖,摩梭人的母係大家庭製度和走婚習俗也不再成為諱為人談的話題,這一切,都帶動了湖區的生態旅遊和人文旅遊。那麼,這種旅遊給生態和文化帶來了什麼影響?換言之,將文化等“客體化”(objectification)的時候,什麼才是摩梭人的“文化”?特別是作為主體的摩梭人的社會文化是什麼?在生態和經濟中扮演什麼角色起什麼樣的作用?等等,都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的確,當我們麵對這樣一個社會時,人們實際麵對的問題遠遠比調查者所能想到的問題多得多。俗話說:“一方水土養一方人”,這話不假。但事實上,一方人同樣可以“養”一方水土或“毀”一方水土。而一方水土反過來也可以“毀”一方人,這樣的例子我們難道還見得少嗎?
在生態人類學家的眼中,文化與生態、經濟與生態、人口與生態等關係,都是森林、土地資源開發及其管理中的關鍵問題。例如,處在不同生態環境區位或層麵上的各個民族,對當地野生資源的依賴程度如何?加工方法和食用水平怎樣?作物的種類、來源和種植曆史如何?耕作製度怎樣?產生什麼生態壓力?衣食住行與物產及自然環境的關係?人與自然的關係在神話傳說中的反映?宗教、禁忌等與災害、瘟疫及其他生態條件的關係?人口與資源、能源及生存空間的關係詞適度如問?社會組織、製度及規範在維護生態平衡與治理環境汙染中的作用如何?等等。這些問題,事實上都是本文所麵臨的諸多問題中的一部分。
限於篇幅,本文至少有這樣一些問題需要提出來給予特別的討論並值得進行深入的研究:
1.傳統知識係統中的生態意識殛其對生態保護的影響、作用及其現代適應性
和所有“自然民族”(即非工業化民族)一樣,基於一種樸實的自然生態觀念。瀘沽湖地區族群不僅在物質生活中,而且在精神生活中、在認識上和感情上都把山林湖泊十地和人及萬物放在一個共生的、同構的生態關係中,他們認為,他們賴以生息繁衍的森林和土地,有實用的生活或生產價值,而且有奇異的宗教價值、倫理價值及其他價值,並由此形成了種種獨特的傳統觀念和價值評判,產生出許許多多崇拜、祭祀、儀禮、節慶和習俗。如萬物平等甚至許多生物優於人類的自然倫理思想,敬畏大地和萬物的意識及民間信仰,珍惜生境的生態價值觀,對土地養育萬物的崇敬,守護社土的戀土戀鄉情結,順天合時的傳統科學價值,愛護森林、土地的鄉規民約,“風水”與生境同根、血脈相連--神聖化和習俗化的生態保護措施(如和孩子的成長和人的命運相一致的“定庚樹”)等等。特別是居住在瀘沽湖傍的居民,對那裏的一草一木都帶有很深的感情。在傳說中,獅子山被描繪為一個富於浪漫情調的女神,瀘沽湖的天鵝、蛇、魚,都有許多傳奇故事:在日常生活中,關於神山聖湖的節日、祭祀、民俗和禁忌,也曆曆可敬。
我到瀘沽湖考察多次,前後跨了20餘年,目睹著瀘沽湖的變化,也了解到當地人民有許多保護生態和民族文化的設想,如:植樹造林,恢複湖區沼澤濕地生態,疏開湖泊與江河之間的自然通道等等。如能協助他們做好這些事,甚至在可能條件下促進傳統知識與當代科技的互動,不僅能有效地保護這一地區的生物和文化資源,促進生態和民族文化的互動,而且對於實現民族文化、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協調發展,都是極有意義的。
2.杜區族群傳統與現行管理體製的協調
瀘沽湖地區森林土地的管理,過去主要靠十司的行政力量和已成規矩的鄉規民約。傳統權力係統解體之後,新的管理體製尚不完善,加上政策的失誤,因而在一段時問裏出現了空白或混亂的狀態。
現在從政府到民間,保護生態環境和民族文化的意識增強了,法製管理也有所進步,特別是實行村民自治以後,群眾民主參事議事的積極性也提高了。正如一位摩梭老人所說:“過去,是土司說什麼,大家聽什麼;後來,是領導說什麼,大家聽什麼;現在,是老板說什幺,大家聽什麼。這都不好。老百姓沒直接參與,凡事說不上話,他就不關心。所以,要管好生態,一定要老百姓參與管理。像村民自治一樣,組織一個班子,民間性的,但有權威的。每個村,最好每戶人家,都有代表參與。共同立法(鄉規民約),共同遵守,共同監督,共同受益。”村民自治的實踐,無疑是有助於加強村社對森林湖泊的民俗性管理權力,促進社區族群傳統與現行管理體製的協調的。在社區生態和產業開發方麵。當地民族摸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辦法,頗有傳統民族文化的遺風。例如成為旅遊熱點的落水一帶,村民委員會出台了一係列分享旅遊資源的鄉規民約,用公社民主式的管理辦法,輪流安排收益和付出不同的勞務,平均分配。這種方式雖然帶有某些原始共產的色彩,但避免了因為爭奪客源導致在鄉親中互相拆台的問題。同樣,如果村長不稱職,村民也會進行罷免。在瀘沽湖地區有的村落,就出現過由於村長辦事不公、私心重(如帶頭在開海前捕魚)而被村民罷免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