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企業社會責任的進一步分析
本書第二章第一節在討論國有資本體製改革時,曾對國有資本配置體製和國有企業體製這兩個層次的改革目標問題作了論述。其中,涉及為什麼要保留國有企業時,提出國有企業更應當自覺地實現國家經濟發展戰略,以盡到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也就是說,如果國有企業不能自覺地實現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為什麼一定要保留國有企業呢?
在這裏,將就企業社會責任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要知道,國有企業實際上分為兩類,一類是非營利性的組織,即這些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有特殊的作用,不以營利為目標。它們分布於特殊領域內。另一類則是營利性組織。它們有盈利目標。它們要對投資者(其中包括國家投資機構)負責。這一類國有企業(包括國家絕對控股企業和國家相對控股企業)的社會責任有一定的特殊性。這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一個營利性組織,它們是要通過生產、經營、運銷等活動獲得利潤的。沒有利潤可得,沒有利潤回報給投資者,投資者是不會繼續經營企業的。因此,對任何一個營利性的企業來說,稅後利潤的多少及其在資本總額中比重的大小,都是關鍵性的問題。國有企業也不例外。
這就涉及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基本看法。作為一個營利性的組織,企業最大的社會責任是為社會提供優質的產品和服務,滿足社會的需求。企業為社會提供的優質產品和優質服務的數量越多,質量越高,越能滿足社會的需求,那就表明企業盡到了自己的社會責任。而且,這一切都應當是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牢牢地守住不越過法律底線和道德底線的前提下實現的。
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還必須按照國家的規定,上繳各種稅費,這也是企業必須盡到的社會責任。如果企業不按照規定納稅繳費,那同樣是不符合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的。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還為社會吸納了若幹就業者(職工),為社會培養了技術骨幹、管理骨幹、熟練工人等等。這一點也可以歸結為企業為社會所做出的社會貢獻的一部分。但不可能用數量指標來要求企業,因為企業能夠吸納多少人就業,或能夠為社會培養多少名有技術專長的職工,這些都同每個企業具體的生產狀況和技術水平有關。用人多少,用什麼樣水平的職工,這是企業的自主權,企業自己會根據具體情況而作出決定。不可能也不應當由政府下硬性指標,因為畢竟是營利性組織,一切要由企業自行決策。
那麼,企業還應當有哪些社會責任指標可供考核?特別是,稅後利潤應當如何分配,才符合企業的社會責任要求,這就是有待進一步分析之處。
與企業稅後利潤的用途有直接關係的,應當是以下四個用途,它們也都可以包括在企業社會責任的目標內。這四個用途是:企業生產與銷售環境的治理和改善;企業職工生活福利狀況的改善;企業和企業所在地區居民關係的融洽;企業對全國性的重大災難的盡力援助。現分別說明如下:
1企業生產與銷售環境的治理和改善
企業在生產與銷售過程中,會對生產與銷售環境造成各式各樣的汙染,包括廢水、廢氣的排放、廢渣的堆積、噪音,等等。有些汙染和汙染物的堆積已在生產與銷售過程中由企業處理了,其費用已由生產成本和環境治理費用支出,但過去曆年積存下來的環境治理和複原工作,其工程量與企業的生產規模大小、曆史的久遠程度和環境損害嚴重程度有關。對這些環境的治理,例如小流域的治理等,耗資巨大,費時很久,一般不可能在逐年的生產成本和環境治理費用中分攤支出,而需要一筆龐大的經費。可以說,這麼多年以來,企業(不管當初是國有企業還是非國有企業)已對此有了欠賬,又加上最近幾年年年欠下的新賬,遲早是要還的。所以應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一些資金,用來恢複生態,治理環境。尤其是當初的國有企業留下的問題,更應從政府經費中撥出一部分用於恢複和治理,因為按當初的規定,國有企業的盈餘是全部歸政府的,所以今天政府有責任提供恢複和治理環境的部分支出。
2企業職工生活福利狀況的改善
這同樣是曆史遺留下來的問題。有些大型國有企業在強調“先生產,後生活”時,往往在職工生活福利方麵隻搭建一些臨時性的棚戶區,供職工生活。以後,企業生產發展起來,但對職工的生活卻很少關心,也沒有投資來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等。我在偏遠地區考察時發現:一些礦區、林區、農墾區和鐵路的職工生活區破爛不堪,設施極其簡陋。那裏的職工家屬反映:我們在這裏已經住了幾十年了,從來沒有見到生活設施有新的投資來加以改善。這同樣是曆史的欠賬,至今未還清。考慮到當初在這裏建立的全是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初期的盈餘是全部歸政府的,因此,要改善這些企業職工的生活設施,包括職工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政府理應承擔一部分開支。至於企業,不管今天是否已經改製,也都有責任從稅後利潤中撥出一部分經費用以改造多年形成的棚戶區和舊宿舍。這部分投資的數額是較大的,但改善職工的生活福利狀況的投資不能省略。可以分期分批投入,這也應當被視為企業不容忽略的社會責任之一。
3企業和企業所在地區居民關係的融洽
任何一個企業要坐落在一定的地區,總會同該地區的居民發生一定的關係,所以該企業和企業所在地區居民之間關係是否相處得很好,對於企業和企業職工及其家屬的生產和生活十分重要。
企業和企業所在地區居民之間的關係,涉及許多方麵。比如說,企業排放的廢水、廢氣,以及企業生產過程所形成的廢渣或生產生活中的廢棄物品,是否給該地區的居民帶來危害或生活不便;企業生產時的噪音是否擾民;企業的運料車、運貨車來來往往,是否使該地區的居民受到騷擾;等等。這些都有可能引起居民們的不滿。還有,企業在需要臨時工時,是否留一些名額給當地的勞動力;企業能否在醫療、職工子弟上學、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方麵,給當地居民提供一些方便;等等。有時,這些在處理同當地居民之間關係方麵還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
中小企業一般不會遇到類似的問題,但國有企業尤其是大型國有企業,卻常會遇到上述問題。謹慎處理彼此之間的關係,盡可能不發生衝突,在發生矛盾時雙方通過協商來解決爭議,這是大型國有企業經常遇到的情況。
總體上說,這樣的問題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問題是曆史上多年積累而至今尚未妥善解決的老問題;另一類是企業發展過程中新出現的問題。兩類問題要區別對待。
對於曆史上積累下來的老問題,如果確實是企業生產過程中遺留的,那就應當由企業製定規劃,分期分批予以解決,該給當地居民以補償的,應給予補償;該由企業負責治理的,企業應作出安排。投資問題應由企業解決。由於當初國有企業的盈餘歸於政府,所以政府理應承擔一部分費用,其餘的可以從企業稅後利潤中支出,也可以分期分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