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夏商周的貢、助、徹(1 / 2)

田賦之外,商朝和周朝統治者分封在各地的許多諸侯,也必須按照規定向商王周王進“貢”,繳納其分封地區內的土特產。據《周禮·大宰》記載,周代邦國之貢分九種,稱為“九貢”:“一曰祀貢(祭祀用的包茅、純色全體牲畜),二曰嬪貢(皮帛),三曰器貢(宗廟用器),四曰幣貢(繡帛),五曰材貢(木材),六曰貨貢(珠玉龜貝),七曰服貢(祭服),八曰斿〔you遊〕貢(羽毛),九曰物貢(土特產)。”和夏朝一樣,貢仍然是商、周國家的一項重要財政收入。

夏朝是在原來部落聯盟的基礎上產生的,夏朝建立以後,原來各部落即變成隸屬於夏朝廷的諸侯。這些諸侯都是由原來的部落首領轉變而來的奴隸主貴族。他們仍然統治著原來部落居住的地區,各自占有大小不等的一塊地盤,土地名義上屬於夏王所有,諸侯為夏王治理著所轄地區的臣民,管理土地的耕種,榨取奴隸和平民的剩餘勞動,並承擔著向夏王朝獻納土特產品的義務,這就是夏代諸侯向朝廷所進的“貢”。諸侯向朝廷進的貢,實際就是他們向奴隸製國家繳納的賦稅。貢已經具有賦稅的各項基本屬性。它是強製的、無償的。各地諸侯向朝廷貢納物品的品種、數量、運送路線和時間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兗州(今鄭州以東,黃河以北,滄州以南地區)貢品規定為絲和漆;青州(今泰山與渤海之間)貢品為魚、鹽等海產品和絲、麻、錫與奇鬆怪石;徐州(今黃海、泰山與淮河之間)則貢五色土、野雉、桐樹等等。如果諸侯不按時向朝廷進獻貢品,就要受到朝廷的譴責、質問,甚至出兵討伐,興師問罪。

在助法條件下,百姓為國家的勞動和為自己的勞動不論在空間上和時間上都是分開的。而且,私田由自家單獨耕種,公田則由八家共耕。如果沒有嚴格的監督,百姓在公田上的勞動必然不會像在私田上的勞動那樣努力,這必然要影響公田的產量,影響國家的收入。這種稅製不可能長期維持下去。周代的“徹”法,可能就是克服助法這種弊端的產物。

商朝為了灌溉和耕種的方便,土地都劃分成井字的方塊,每塊土地之間由水渠和道路分開。一井中有九塊方形土地。這就是井田製。商代井田中的每塊土地是70畝(相當今14畝多),周圍的八塊分給八家耕種,每家70畝,中間的一塊70畝為國家公田,由八家共同幫助國家耕種。公田的收獲物歸國家所有,私田的產品則歸百姓自己所有。田賦隻取公田產品,不取私田產品。豐年,國家公田收入和百姓私田收入都增加,荒年二者都減少。這樣,百姓生活就有了保障,就避免了實行貢法時,百姓在荒年盡其所有而不能完賦的情況。這就是“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文公上》)的助法,又稱藉法,藉就是借,指借民力以耕公田。顯然,助(籍)法是一種勞役稅製。助法的稅率,據說也是1/10,即百姓的全部勞動時間裏,大約有9/10(實際是8/9)用於耕種私田,1/10(實際是1/9)用於耕種公田。

奴隸製社會的田賦是以井田製為基礎的,國家把土地授與百姓耕種,百姓則向國家提供勞役稅和實物稅。到西周末年,隨著井田製的瓦解和封建土地製度的產生,奴隸製的田賦製度也隨著瓦解,而為新的封建的田賦製度所代替了。

夏、商、西周是我國的奴隸製時代。夏朝大約從公元前21世紀延續到公元前16世紀,商朝大約從公元前16世紀延續到公元前11世紀,西周從公元前11世紀到公元前771年,合計約1300多年。由於年代久遠,加上當時文化不發達,關於夏商周賦稅製度的原始材料現在留傳下來的極少。但春秋以來的文獻資料中,則保留了不少關於夏商周時代的傳說。這些傳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時賦役的情況。

夏代的田賦稱為“貢”。貢有兩種,一是諸侯進獻的土貢,一是百姓繳納的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