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8章 網絡輿情檢驗政府公信力(3 / 3)

“網絡沒有屬地劃分,可在現實中,各地警方基本遵循屬地管理原則。”北京市公安局網監處一位幹警告訴記者,“網絡輿論事件的特點,是各地網民就某一地的某件事形成快速的、規模性的聚集,政府有關部門要在短時間內整合現有資源,做到快速聯合反應,確實是對執政能力的考驗。”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每天新增網站近3000家,其中大部分是體製外的商業網站,再加之外資大量進入我國互聯網企業,都增加了網絡監管的難度。

受訪專家認為,網絡傳播對傳統的監控體製來說,是一個嚴峻的挑戰,相關部門亟待提升管理經驗,完善相關機製。

網絡風險已成“新考”

網絡已改變了我國社會輿論的生態環境,並形成了嶄新的網絡輿論場。受訪專家指出,網絡越是發展,社會結構的脆弱性就越大,社會風險的治理成本也越大。如何認識、把握、管理網絡輿論場,已成為各級政府麵臨的新課題。

“政府輿論監管部門應主動關注網絡輿論的動態,研究網絡輿論特點,對某個負麵信息反映了哪個階層的呼聲、會不會迅速傳播、是否會引發一場危機等進行評估。”齊善鴻提醒說,“對於哪些情況下易引發群體性事件,要做到心中有數,爭取做到把工作重心,由被動應付轉移到主動化解上。”

“遇到網絡群體性事件,各級政府部門應積極回應,迅速澄清事件真相,穩定網民情緒。”國家行政學院龔維斌教授認為,“可利用領導信箱、領導博客等手段,或請政府官員、專家以及當事人進行網絡訪談,對網民表達的意見作出及時解答,正確引導網上輿論。”

“網絡對社會的影響並非虛擬,而是現實的,通過法律對網絡以及網絡行為進行規範具有重要意義。”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建議,“目前我國網絡立法已有了原則性或指導性的規定,但仍應建立並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行為規範體係,對語言暴力,散布色情、虛假信息等網絡不良行為進行明確規範,對網民產生良好的行為引導性和後果預見性。還應注意強化對網絡運營商監管責任的規定,使其更好地履行網絡監管職責。”

在網絡立法方麵,國外有些做法值得借鑒。例如,1996年9月,英國頒布了網絡監管行業性法規《3R安全規則》,“3R”分別代表分級認定、舉報告發、承擔責任。1996年7月,新加坡宣布對互聯網絡實行管製,並實施分類許可證製度。澳大利亞對網絡內容的監管是先從地方政府推行,西奧省於1995年通過《檢查法案》,直接規定業者對網絡傳播的內容負責。該國議會於1999年6月通過《廣播服務(網絡服務)修正案》,對互聯網上的內容監管作出規範。

“作為網絡警察或政府網絡管理機構,要有公開的標誌,如果網絡出現有害信息,應及時公開地提醒公眾,對散布不良信息的網民,要公開依法處理。”北京石油化工學院人文社科學院楊鍾紅副教授認為,“對網絡管理要防患於未然,這比事後追責更具效果與善意。”

受訪專家認為,對於各級政府部門來說,網絡輿情危機處理技巧與策略已成為熱門學問,“但歸根結底,唯有懷著一份對民意的尊重和感激,具有應對危機的技巧和方法,才能真正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