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記者的采訪過程中,多位政府官員也坦言,有些政府部門參與民意造假,多是因為要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交差。“如果把民意調查結果當成政績,或是粉飾太平的工具,本身進行民意調查的動機就有問題。”
對於來自社會的各種質疑,部分調查行業人士也頗感無奈。“要說民意造假,更多也是來自被考核對象。因為對被考核對象來說,就是不公開調查結果,也涉及自己政績問題,所以更希望結果對自己有利。”袁嶽說。
當然,民眾對民意調查結果不信任,與民意調查機構進入門檻太低有關。“目前政府對民意調查機構還缺乏科學、規範的約束。”周江坦言,“一個注冊資金10萬元、沒有專業人員的公司,也可以湊幾個數說是民調結果。民眾往往分不清哪些民意調查結果可信,哪些不可信。”
吳濤指出,一些調查機構抽樣樣本不具有代表性,也是造成調查結果不科學的重要原因。“對於全國性研究來說,至少要3000個隨機選擇的樣本,結果才能保證真實性和準確性,但很多公司做不到,就1000左右樣本,甚至更少。”
多位受訪專家還指出,目前有些民意調查結果遭到質疑,還因為在發布調查結果時忽視背景介紹,或專業特性使一些數據麵臨被隨意解讀的可能,沒有用民眾能夠理解的方式向民眾進行科學的闡釋。
“在委托方通過媒體公布結果時,不論是全部公布,還是選擇性地公布一部分,調查機構應該要求委托方完全忠於調查結果。”肖明超認為這關鍵是委托方,“對於調查結果,委托方可決定公布不公布,民意調查機構無權幹涉。”
如何保持獨立運作
“民意調查要免於信息不被任意、人為篩選的重要途徑之一,是建立起自主運營、自擔責任、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獨立、中立的民間調查機構,並與政府保持適當距離,具有超脫性、專業性和客觀性。”魯照旺認為。
“政府應把民意調查讓給合法的民間中立調查機構來完成。”在他看來,“政府的責任是對這些調查機構和調查活動進行監督與規範。從改革的角度說,改革政府和社會合一的組織形態及其製度規則,放開民間組織獨立地參與各項社會事務,也是新時期我國傳統公共事業領域改革的重要內容。”
“在政府民意調查機構之外,應培育更多的民間民意調查機構,這不僅是對政府民意調查的有益補充,也是提升政治民主化水平的必然趨勢和要求。”邱霈恩說。
“從目前來看,民調機構與委托方之間的良性互動關係,缺乏機製的約束。”黃小勇分析認為,“雙方良性互動關係的形成,一方麵需要委托方更加開明、開放、自信,另一方麵,還需要民調機構提高民意調查質量,客觀、公正、可信。”
據了解,民意調查開展比較成功的國家,除了政府部門自設的民意調查中心外,更多的是獨立於政府的商業調查公司。政府會委托信譽好的民間調查機構進行民意調查,既可以避嫌,又能更好地了解民意。而民間調查機構為維護其商業信譽就必須維護其調查結論的真實性、客觀性。這些國家的民意調查製度運行良好。受訪專家認為,完善我國的民意調查製度,不妨借鑒此做法。
對於如何把真實的調查結果傳達給民眾,也是一個關鍵步驟。“即使獨立的調查機構做的民意調查,也不應是把結果一公布了之,而是要創造一個與公眾更好的溝通環境,向公眾闡明調查怎麼做的,為什麼這麼做。願意了解細節的公眾,可以由此反推結果可信不可信。”李煒認為,“這是民意調查行業與公眾共同成長的一個過程。”
“政府部門要加強與新聞從業人員的溝通,以確保新聞報道中調查數據的應用無誤。”中國傳媒大學統計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柯惠新教授認為,涉及民意調查時數據的使用需要更加慎重,媒體報道的過度強調精簡、追求吸引力等準則,直接導致調查數據的使用流於形式、過度簡化、誇大不實或者斷章取義,更可能扭曲民意的真正動向。
“民意調查的結果屢遭質疑,這與政府和民眾對民意調查的認知程度、理解程度、支持程度有關。”吳濤建議,“提高整個民意調查行業的社會認知度和認可度,需要全行業的共同努力,在提高行業誠信和透明度的同時,有關部門明確行業管理規範和加強有效監督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