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對貪官外逃紮緊籬笆(2 / 3)

“有些官員平時已有外逃征兆,而有關部門對此類‘潛在’貪官監管失效,以至貪官外逃變得容易。”中國社會科學院尹韻公研究員分析道,“貪官不斷外逃,與國內反腐高壓態勢有關,但貪官之所以能在斂財後卷款外逃,直接原因是監管部門並未掌握其家庭財產及家庭成員情況。”

他認為,目前我國在司法引渡方麵與國際水平並未完全對接,這給外逃貪官增加了僥幸心理。目前,我國雖已與數十個國家簽署了引渡協議,但大多數發達國家並不在其中。

“配偶和子女移民國外的官員,不一定就是貪官。但想辦法把配偶和子女先弄到國外,為自己留條後路,則是現代貪官慣用的伎倆,已非秘密。”國家行政學院研究員、全國政策科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胡仙芝博士認為。

“貪官頻頻成功外逃,對國內潛伏的貪官,也起到示範效應。”胡仙芝擔憂地說,“若官員腳踏兩條船,身穿救生衣,隨時準備棄船而逃,這不僅影響國家正常工作秩序,嚴重打擊國民士氣;在國際上也有損國家形象,傷害民族感情,破壞祖國的向心力、凝聚力。”

“裸官的存在,在國際間涉及其配偶和子女的重大決策時,他們難免不偏向相關國家的利益。”尹韻公說,“值得警惕的是,有些外逃的貪官,之前掌握國家有關領域重要機密內容,他們外逃後,易被敵對勢力收買拉攏,對我國政治、軍事、經濟造成潛在威脅。”

中央多次劍指“裸官”

中央和地方近年出台的多種規定劍指“裸官”。如,要求黨員領導幹部對包括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情況進行申報,對縣處級以上官員進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況普查,等等。另外,有些地方還出台官員個人情況報告製度。

2009年9月,中紀委十七屆四次全會首次提出要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2009年11月,深圳規定“裸官”不得擔任黨政正職和重要部門的班子成員。為了防止“裸官”外逃,廣東省委組織部還規定省管幹部提拔前須報告12項個人信息。

2010年2月22日,監察部發布《國家預防腐敗局2010年工作要點》,其中“研究加強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具體落實辦法”赫然在列。這也是“裸官”監管第一次作為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工作重點對外公布。

同時,中央推動官員財產申報製度建設的進程也在加快。2010年1月中紀委十七屆五次全會強調,要擴大官員財產申報的範圍,把住房、投資、配偶子女從業等情況列入報告內容,加強了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公職人員管理。

2010年,中央審議兩項暫行規定,再次劍指“裸官”。對此,李成言指出:“官員財產申報製度最主要的特征,是官員申報內容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盡管兩項暫行規定還不能視為官員財產申報製度,但已向建立財產申報製度邁出了更實質的一步。”

同時,我國也對外逃貪官加大全球追逃、勸返工作的力度。從上世紀90年代初至今,已有部分外逃貪官被引渡回國。但全球追逃貪官仍麵臨著“調查取證難、人員引渡難、資金返還難”等諸多現實難題。

據記者了解,我國2005年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後,與國際加強了協作,外逃貪官的生存空間不斷被壓縮。此外,我國還與鄰國合作,加強了打擊貪官外逃方麵的緊密配合。

2010年1月,中紀委、監察部與中組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多個部門,共同建立了防範違紀違法公職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製部際聯席會議製度。一些省(區、市)牽頭單位和協辦單位製定了聯係合作的工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