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和體製轉型(2)(1 / 1)

三是幹脆“見好就收”,寧肯讓資本閑置,或放貸,做個“食利者”。

這一切都是不利於中國經濟發展的,對民營經濟本身也十分不利。

二、從產權保護方麵來分析民營企業的困難

以上所分析的是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困難,下麵從產權保護的角度討論民營企業的困難。這可能是民營企業家更感到信心不足的原因,而且這個問題對民營經濟的消極影響可能更為嚴重。

根據調查,在一些地方大體上有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門在對待民營企業的投資和生產時不講誠信,不履行承諾,使民營企業遭受巨大損失。例如,當初為了吸引外地的民間資本前來本地投資,地方政府部門作出不少承諾,甚至還簽了協議。但一旦民間資本進入了,工程建設開始了,或建成後投產了,原來的地方政府部門負責人已調走,新任的地方政府部門負責人以種種理由不承認前任地方政府部門負責人的承諾或已簽訂的協議。一切需要從頭開始。民營企業家對此無可奈何,想撤資,已經太晚了。地方政府部門及其負責人不講誠信的行為,使民營企業投資者叫苦不已。

第二,地方政府部門以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的開展或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的設施建設為由,讓民營企業解囊相助,甚至有些是硬指標;否則就會借各種各樣的名目來刁難民營企業,甚至采取傳訊、拘捕和沒收私人財產等做法。這是一種變相的敲詐勒索,根本置法律於不顧。民營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不得不“捐贈”。

第三,借口民營企業若幹年前籌組過程中,有些不合程序,手續不齊全,或少報了某些資料,盡管當時有當時的規定、當時的慣例,但仍翻開舊賬,予以清理,並作出處置。結果,民營企業被扣上侵占國家或集體資產的帽子,財產全部或部分充公。

第四,地方政府部門有時還以“涉黑”、勾結黑社會頭子、行賄等罪名,先威嚇民營企業家,如不老實就範,就以上述罪名拘捕,並處沒收個人財產。這種情況一旦發生,申訴也沒有用處。

上述四種情況在國內某些地方發生過。它們給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個人所帶來的損害,不知道要比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遇到的種種損失大多少倍。

三、怎樣化解民營企業麵臨的上述困難

(一)產權保護問題

要化解民營企業所遇到的上述困難,不能僅靠民營企業自身,政府應當正視自己的責任,應當有針對性地采取相關的措施。特別是對於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政府一定要根據法律法規,端正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位置,而不能淩駕於法律法規之上,不能置法律法規於不顧。這是發展民營經濟、增強民營企業家和民間資本持有人的投資信心、經營信心的最重要手段。

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政府一定要依法治國,無論哪一級政府官員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能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不能出現“權比法大”的現象。這是調動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積極性的保證。

人人都要講誠信,各級政府無一例外,各級官員也無一例外。新任地方政府負責人沒有理由片麵地撕毀前任地方政府負責人同民營企業簽訂的合同。合同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新任地方政府負責人認為前任地方政府負責人同民營企業簽訂的合同確有不妥之處,損害了國家利益,甚至有行賄受賄行為,那也應當通過一定的程序,通過法院來解決,而不能由新任地方政府負責人一個人說了算。司法應當是公正的。這樣,才能服眾。

至於對待企業若幹年前的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也應當以當時的有關規定和當時的慣例為依據,要合情合理,不能動不動就以侵占國家資產和集體資產的名義來處理,一切都應實事求是。如果當初的做法確有不合理之處,也應既不誇大,也不縮小,該補繳款項的補繳款項,該處罰的處罰,該賠償的賠償,該屬於企業的屬於企業。這樣才能維護地方政府的威信,妥善地解決遺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