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證件管理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由持證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機關和原發證機關有權依法吊銷、收繳證件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扣留證件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扣留證件。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過5年。申請延期應在護照有效期滿前提出。
在國外,護照延期,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國內,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護照延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住國內的公民在出境前的護照延期,由原發證的或者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兩種,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頒發。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是入出中國(邊)境的通行證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簽發。這種證件在有效期內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時由邊防檢查站收繳。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需要變更或者加注時,應當分別向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提出申請,提交變更、加注事項的證明或者說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公民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因即將期滿或者簽證頁用完不能再延長有效期限,或者被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換發,同時交回原持有的護照、證件;要求保留原護照的,可以與新護照合訂使用。護照、出境入境證件遺失的,應當報告中國主管機關,在登報聲明或者掛失聲明後申請補發。換發和被發護照、出境入境證件,在國外,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國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護照、出境入境證件應予以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一)持證人因非法進入前往國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國內的;
(二)公民持護照、證件招搖撞騙的;
(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活動的。
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吊銷和宣布作廢,由原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做出。
第六章 處 罰
第二十三條 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繳證件外,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偽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境入境證件,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實施細則時,如有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主管部門酌情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條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公民因公務出境和中國海員因執行任務出境管理辦法,另行製定。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