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的第三部分——“發源於某種氣候環境的宗教到了另外一個國家,若該國的天氣狀況與前者相差巨大,那麼這種宗教是很難存活的,就算勉強進入,也很快會被趕走。以人的視角來說,貌似正是天氣在基督教和伊斯蘭教之間設定了一條邊界。”
在新版中,我把這句話刪了,希望一切就此結束。
第二題
“對其他宗教具有包容之心的宗教,通常不會向外擴張……除非對本國已經存在的宗教心存不滿,否則國家應該禁止其他宗教的滲入;這條法律非常好。除非無權決定國家是否可以接受新宗教,否則,應該拒絕新宗教;而對於已經在國內立足的新宗教,應當予以包容,這應該是宗教政治性條令的基礎原則。”
回答和解釋
對於前文的“立足”,我在腳注中說,我在其他地方也說了,基督教是最大的財富,所以我此處的言論與基督教無幹。參見上一章第一節和《為〈論法的精神〉申辯》第二部分。
第三題
“每個宗教都有大量針對所在區域的規條。穆岑蘇瑪堅信,適合他們國家的是墨西哥宗教,而適合西班牙的是西班牙的宗教。他的話很有道理,實際上,有些東西大自然已經做出了界定,立法者根本無法置之不理。”
回答和解釋
我唯一想說的就是,穆岑蘇瑪的話雖然不對,但也不是毫無道理。不過,我把這句話刪了,希望一切就此結束。
第四題
“請尊重上帝,但千萬不要給他報仇。”
回答和解釋
這句話,我刪了。
第五題
“尤裏安(我雖然不會否定尤裏安,但也不會和他一起做出背叛宗教的事),作為君主,他稱得上後無來者。”
回答和解釋
這句話,我刪了。
第六題
“多偶製的法律屬於統計問題。但我相信,由於性別嚴重失衡而製定法律並實行多偶製的國家畢竟是少數,這種現象隻表明該製度對自然的違背程度因國家大小不同。”
回答和解釋
我換了一個標題,將“多偶製的法律屬於統計問題”這句話刪除了。同樣的,“較為合乎自然”這幾句,我也將其改成了“更貼近自然”。
有人建議我再說一些證明自己確實認為男人不該有多位妻子,認為這種行為讓人厭惡,應該予以駁斥的話。但我認為自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完全沒必要畫蛇添足。因為我沒有對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進行區分,所以受到了《教會新聞》那位先生的抨擊,對此,我在第95—98頁已有回應。我說他弄不清自己的問題,要知道,我在《論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六節“多偶製本身”,已經對兩種多偶製進行了區分,並且表示,相比於一妻多夫,一夫多妻更加可惡。我沒道理再說幾句,要真的接受了這項建議,豈不是幫《教會新聞》那位先生把他一塌糊塗的推理變成真的了。另外,在第十六章第六節,我說得很清楚,我是反對多偶製的。對於我在這個問題上的看法,有什麼可懷疑的呢?所以,這一節及《為〈論法的精神〉申辯》的第85—102頁“關於多偶製”一節,讀者不妨認真看一下。
這個問題的第三部分——“發源於某種氣候環境的宗教到了另外一個國家,若該國的天氣狀況與前者相差巨大,那麼這種宗教是很難存活的,就算勉強進入,也很快會被趕走。以人的視角來說,貌似正是天氣在基督教和伊斯蘭教之間設定了一條邊界。”
在新版中,我把這句話刪了,希望一切就此結束。
第二題
“對其他宗教具有包容之心的宗教,通常不會向外擴張……除非對本國已經存在的宗教心存不滿,否則國家應該禁止其他宗教的滲入;這條法律非常好。除非無權決定國家是否可以接受新宗教,否則,應該拒絕新宗教;而對於已經在國內立足的新宗教,應當予以包容,這應該是宗教政治性條令的基礎原則。”
回答和解釋
對於前文的“立足”,我在腳注中說,我在其他地方也說了,基督教是最大的財富,所以我此處的言論與基督教無幹。參見上一章第一節和《為〈論法的精神〉申辯》第二部分。
第三題
“每個宗教都有大量針對所在區域的規條。穆岑蘇瑪堅信,適合他們國家的是墨西哥宗教,而適合西班牙的是西班牙的宗教。他的話很有道理,實際上,有些東西大自然已經做出了界定,立法者根本無法置之不理。”
回答和解釋
我唯一想說的就是,穆岑蘇瑪的話雖然不對,但也不是毫無道理。不過,我把這句話刪了,希望一切就此結束。
第四題
“請尊重上帝,但千萬不要給他報仇。”
回答和解釋
這句話,我刪了。
第五題
“尤裏安(我雖然不會否定尤裏安,但也不會和他一起做出背叛宗教的事),作為君主,他稱得上後無來者。”
回答和解釋
這句話,我刪了。
第六題
“多偶製的法律屬於統計問題。但我相信,由於性別嚴重失衡而製定法律並實行多偶製的國家畢竟是少數,這種現象隻表明該製度對自然的違背程度因國家大小不同。”
回答和解釋
我換了一個標題,將“多偶製的法律屬於統計問題”這句話刪除了。同樣的,“較為合乎自然”這幾句,我也將其改成了“更貼近自然”。
有人建議我再說一些證明自己確實認為男人不該有多位妻子,認為這種行為讓人厭惡,應該予以駁斥的話。但我認為自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完全沒必要畫蛇添足。因為我沒有對一夫多妻和一妻多夫進行區分,所以受到了《教會新聞》那位先生的抨擊,對此,我在第95—98頁已有回應。我說他弄不清自己的問題,要知道,我在《論法的精神》第十六章第六節“多偶製本身”,已經對兩種多偶製進行了區分,並且表示,相比於一妻多夫,一夫多妻更加可惡。我沒道理再說幾句,要真的接受了這項建議,豈不是幫《教會新聞》那位先生把他一塌糊塗的推理變成真的了。另外,在第十六章第六節,我說得很清楚,我是反對多偶製的。對於我在這個問題上的看法,有什麼可懷疑的呢?所以,這一節及《為〈論法的精神〉申辯》的第85—102頁“關於多偶製”一節,讀者不妨認真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