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清末那一次新政(2)(1 / 3)

按照《籌備事宜清單》,預備立憲期限定為九年,並開列九年安排如下:

第一年(1908年)籌辦谘議局、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國民普及教育、編訂重要法典等;

第二年(1909年)舉行谘議局選舉、頒布資政院章程、人口調查、設立各級審判廳等;

第三年(1910年)資政院開院、籌辦廳州縣地方自治、頒布文官考試製度等;

第四年(1911年)續辦各級地方自治、頒布地方稅章程等;

第五年(1912年)各級地方自治初具規模,回報各省人口總數,頒布戶籍法;

第六年(1913年)頒布新定民律、商律、刑事民事訴訟律等法典,城鎮鄉地方自治一律成立;

第七年(1914年)試辦全國決算,試辦新定內外官製,廳州縣地方自治一律成立;

第八年(1915年)確定皇室經費,變通旗製,一律辦定,化除畛域;第九年(1916年)宣布憲法,宣布皇室大典,頒布議院法,頒布上下議院議員選舉法,舉行上下議院議員選舉,確定預算決算,新定內外官製一律實行,人民識字義者,須得二十分之一。

原單開列更多,此為簡略。乍一看,如此安排,還算是負責任,可問題在於,它沒有抓住關鍵。關鍵是什麼呢?是新政府究竟如何產生,是舊朝廷向新政府交權,還是使舊朝廷向新政權轉變?如果是向新政府交權,那就要速開國會,以國會立新政府,開國籌備事宜由新政府去辦。如為舊朝廷向新政府權轉變,那麼九年太短,而且新舊交替,方生方死,新政權的飛蛾,很難飛出舊朝廷的老繭子。

最關鍵的是,籌備事宜裏沒有提到軍隊國家化,朝廷沒提,請開國會者也沒提,都知道是馬上得天下,都知道是槍杆子裏麵出政權,可誰也不提這一點。也許皇族天然就以為掌握軍隊是他們的特權,而真正擁有軍隊且積極推進立憲運動的袁世凱也不想交出他的命根——軍權。他們誰也不想把軍隊變成國民軍,可沒有國民軍,哪來國民政權?如果民國還有私家軍、黨派軍存在,國家怎能不亂?

可惜那時似乎沒人去想這樣的問題,舉國上下忙著開會、請願,真是運動啦!

這場運動,由各省谘議局發動,而谘議局,則由兩廣總督岑春煊最早提出。

自清廷預備立憲,未及一年,岑就要求“速設資政院以立上議院之基礎,並以都察院代國會,以各省谘議局代議院”。岑以“省城谘議局即各省之總議院也”,設在省城,“選各府、州、縣紳商明達治理者入之,候補各官及雖非本省官紳,而實優於政治熟於本省情形者亦入之,皆由督撫會集官紳選定,以總督充議長,次官以下充副議長,凡省會實缺各官皆入谘議局。”如同總督谘詢和官員候補機構。

一年後,清廷頒布《各省谘議局章程》和《谘議局議員選舉章程》,與岑提議有異,賦予了谘議局某些權力,如議決地方興革,監督地方財政,已近似於立憲國的地方議會。中央之於地方,權力欲其分也,能名正言順的分權,何樂而不為?不過,要是立憲立到中央頭上,那得另當別論。《各省谘議局章程》頒布後,清廷要求各督撫迅速舉辦,切實奉行,自奉到章程之日起,限一年內辦齊。

除新疆外,各省谘議局都及時成立起來,召開了成立會議。隨即,應張謇之邀,派員抵滬,商議請願國會一事,並公推直隸代表孫洪伊等進京請願。孫亦津沽鹽商,為嚴修友,曾任袁氏幕僚。北上前夕,有人聲言“不請則已,請必要其成,不得請,當負斧鍁死闕下”,而張謇則告以“秩然秉禮,輸誠而請”,曰:“得請則國家之福,設不得請,至於三,至於四,至於無盡。誠不已,則請亦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