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豐六年的拆遷補償(1 / 1)

元豐六年的拆遷補償

北宋九朝,一百六十餘年,在首都東京汴梁,先後實施過這麼幾個大項目:雍熙二年(985)九月,宋太宗改建楚王府;景德四年(1007)八月,宋真宗建造凱旋亭;景祐二年(1035)十月,宋仁宗為百官新建住房;元豐五年(1082)臘月,宋神宗為列祖營造神殿;元豐六年正月,楊景擴建內城;崇寧五年(1106)二月,蔡京擴建外城。

這些工程,動作都不小,有的要拆遷民宅,有的要占用耕地,按理說,政府得掏腰包,給被拆遷、被占用的權利人一些補償才對。但是很奇怪,除元豐六年擴建內城那回還像模像樣地提到拆遷補償之外,別的工程在預算裏根本就沒有補償這一項。舉例言之,雍熙二年,宋太宗改建楚王府時,共遷出機關三處和居民六戶,沒給人家一分錢的安置費;景德四年,宋真宗建造凱旋亭時,在開封以西、洛陽以東,綿延占地數百頃,大部分是農田,也沒給人家一分錢的補償費。

當然,象征性的補償還是有的,通常是在另一處地方,指一片空地,讓拆遷戶自己去蓋房子,同時減免物業稅若幹年;以及從官田裏劃出等量的耕地來,交給土地被征的農民,作為口分田,同時減免農業稅若幹年。這種補償,現在叫作“實物安置”。實物安置並不是不好,隻是當時的安置辦法很難保證拆遷戶生活水準不下降。這一點,也不用拆遷戶喊冤,皇帝自己就清楚。譬如宋太宗,他幾次想擴建宮城,一見圖紙就憋住了,說:“內城偏隘,誠合開展,拆動居人,朕又不忍。”意思是說他很仁愛,盡管內城很小,早該擴建了,他卻一直不擴建,因為不忍心看著老百姓搬家。其實假如補償到位,拆遷戶高興還來不及呢,根本犯不著讓他“不忍”。

拆遷戶高興的時候,應該是在元豐六年,也就是1083年。在這一年,王安石的追隨者,開封府推官祖無頗,起草了中國第一部拆遷補償條例,並且很幸運地獲得了宋神宗的簽字批準。根據條例規定,政府有責任對拆遷戶進行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如果是實物安置,由京城兵馬司測量待拆住宅,由戶部和左藏庫撥款,由將作監在別處建造同等麵積的住所,供拆遷戶居住;如果是貨幣補償,由提舉京城所(元豐改製時新設的防務機構)對待拆住宅進行估價,取房契上的原價和房屋的時值,折中作為補償標準,由戶部和左藏庫出資補償。

這一年六月,開封府拆遷戶一百二十家,獲得補償“二萬六百緡”,平均每戶能領一百七十多貫,按照銅錢在當時的購買力折算,大概相當於人民幣一百多萬元。錢不算多,但我猜那些拆遷戶已經很高興了,畢竟跟以前相比,這是一個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