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貿中,情況複雜多變,買賣雙方簽訂合同後,由於種種原因,合同沒有履行,這就引起了交易雙方間的爭議。如何有效地避免外貿糾紛,成為許多外貿公司在貿易實務方麵的當務之急。因為一旦糾紛發生,便卷入了永無止境的“口水戰”,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費了大量是的時間,而在市場經濟裏,時間就是金錢。

對此,國內法律對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采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國內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國內法律關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於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1.貿易糾紛,靈活解決

(1)友好協商,完美達成和解。

協商,又稱和解,是指爭議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在涉外商事爭議發生之後,通常先由雙方談判代表以函電方式分別闡述各自的立場,澄清談判時的背景和雙方的意見,以求達成和解。若不能奏效,再由雙方的高級人員出麵互致函電,加以協商。如果爭議事項較為複雜,或爭議金額較大,則在必要時,可安排雙方的代表直接會談。協商遵守如下原則:自願原則、平等原則、合法原則、協商一致、公平合理原則。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2)調解,局外人來解爭議

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麵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中國仲裁機構采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仲裁庭可以在客戶自願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3)仲裁,清官好斷生意事。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麵強製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裁決作出後,客戶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4)訴訟,法庭上見真章。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向法院起訴,雙方發生爭議後,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沒有協調的餘地。2.靈活處理,麵臨糾紛不心慌(1)熟悉他國規定,避免糾紛。

國內某棉紡出口公司向印度出口71.5噸紗,金額近10萬美元,價格條款FOB,合同付款方式:預付30%。貨到印度港口,貨物價格暴跌,收貨人不付款不提貨,不同意退運或轉讓,期間產生了非常高的港口費用,中國公司蒙受相當大的損失。

印度政府規定:出口到印度的貨物,必須有原收貨人出具的證明,才能修改收貨人並轉賣他人或轉運。一旦貨物到達前市場發生動蕩,買家往往利用此規定惡意欺騙國外客戶,從而想盡辦法違約,逼中國公司降價。貨已運至印度,且由於印度海關規定,如果貨物到港3個月無人提貨,就可以被海關拍賣。對此,中方無奈隻好“認栽”,最終接受降價條件,息事寧人。

(2)避免失誤,以免被動。

一家中國企業與美國公司簽了一單貨值約為7萬美元的麻類出口業務。該批貨物信用證由香港地區一家公司從香港開出。同時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將提單中的發貨人寫為該香港公司,但保留了提單、報關單和核銷單等原件。發貨後,美國客戶以單證有不符點為由拒付貨款,進而又以產品質量有問題為由逼中方大幅降價。企業調查得知,該香港公司係美國公司在香港的關係公司,該香港公司堅決不同意退貨。企業處處陷於被動,最後無奈答應降價了事。

信用證可以由第三方出具,但是必須保證發貨人一定為中方企業。由於國際貿易經驗不足,企業不僅犯了貿易中的基本錯誤,同時審單失誤,在這起外貿交易中陷入被動,承受了相當的經濟損失。

(3)糾紛處理,方法總結。

國際貿易線長麵廣,中間環節多。由於電子商務等新型貿易方式的廣泛應用,企業大量依賴信用結算方式出口貨物,因此受騙上當、蒙受嚴重經濟損失的風險也日漸增大。因此,外貿企業在從事外貿業務中,應注意盡量避免和防範貿易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