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裏,可能又會引起混淆。“良知係統”既然並不是宗教、哲學與意識形態體係的同義詞,而是一個可以把這些精神或理性的價值體係做“非理性的”塗改的“深層結構”,因此,又很容易與“潛意識”這個概念混為一談。
將我們的“深層結構”稱作“文化潛意識”,亦無不可,不過,它卻不是一個被壓抑掉的心理層次。的確,我們的“深層結構”概念並不是指個人發展史或民族性形成史上的一個屬於“史前史”的心理岩層,必須用釋夢、臨床治療或比較神話學的諸種方法去做“考古發掘”,它是指即使在日常生活這個“當代史”中也可以看得到的文化行為。
我們設定:每一個文化都有它獨特的一組文化行為,它們總是以一種隻有該文化特有的脈絡相互關聯著——這個脈絡關係就是這組文化行為的“結構”。這個“結構”可以在該文化中人們日常生活的表現裏看到,也可以在同一群人的政治行為中找到,同時,它亦呈現在該文化的曆史過程裏浮現的規律性中。
這種特殊的脈絡關係或“結構”,可以算是一種法則性,但是,這種法則性卻不是一種“定律”關係。因為,從“定律”這樣的思考範疇去解剖事物,就是從因果律與條件關係的角度去說明它,亦即是去探求:同樣的“因”,在相類的一組“條件”底下,是否會產生同樣的“果”?
我們則認為:在同一個文化下,每一個人所做的事情,有時是與別人相同的,有時是與別人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有時,某一些行為可以在絕大多數人身上看到,而另一些行為又隻出現在少數人當中;有些事情甚至是“史無前例”的。然而,隻要它們都是在同一個文化下進行的,那麼,在所有這些行為背後,以及它們彼此之間,是有一種“文法”上的脈絡可尋的。
在這裏我們提出了“文法”的概念,是因為我們將文化的“深層結構”比作語言中的文法結構。顯然,在使用同一套語言的情形下,人是可以造出無數不同的句子來的。事實上,絕大部分句子都是獨異的。但是,隻要是在使用同一套語言,在它們萬花筒式的變幻背後,文法結構卻是相同的。
在這裏,可能又會引起混淆。“良知係統”既然並不是宗教、哲學與意識形態體係的同義詞,而是一個可以把這些精神或理性的價值體係做“非理性的”塗改的“深層結構”,因此,又很容易與“潛意識”這個概念混為一談。
將我們的“深層結構”稱作“文化潛意識”,亦無不可,不過,它卻不是一個被壓抑掉的心理層次。的確,我們的“深層結構”概念並不是指個人發展史或民族性形成史上的一個屬於“史前史”的心理岩層,必須用釋夢、臨床治療或比較神話學的諸種方法去做“考古發掘”,它是指即使在日常生活這個“當代史”中也可以看得到的文化行為。
我們設定:每一個文化都有它獨特的一組文化行為,它們總是以一種隻有該文化特有的脈絡相互關聯著——這個脈絡關係就是這組文化行為的“結構”。這個“結構”可以在該文化中人們日常生活的表現裏看到,也可以在同一群人的政治行為中找到,同時,它亦呈現在該文化的曆史過程裏浮現的規律性中。
這種特殊的脈絡關係或“結構”,可以算是一種法則性,但是,這種法則性卻不是一種“定律”關係。因為,從“定律”這樣的思考範疇去解剖事物,就是從因果律與條件關係的角度去說明它,亦即是去探求:同樣的“因”,在相類的一組“條件”底下,是否會產生同樣的“果”?
我們則認為:在同一個文化下,每一個人所做的事情,有時是與別人相同的,有時是與別人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有時,某一些行為可以在絕大多數人身上看到,而另一些行為又隻出現在少數人當中;有些事情甚至是“史無前例”的。然而,隻要它們都是在同一個文化下進行的,那麼,在所有這些行為背後,以及它們彼此之間,是有一種“文法”上的脈絡可尋的。
在這裏我們提出了“文法”的概念,是因為我們將文化的“深層結構”比作語言中的文法結構。顯然,在使用同一套語言的情形下,人是可以造出無數不同的句子來的。事實上,絕大部分句子都是獨異的。但是,隻要是在使用同一套語言,在它們萬花筒式的變幻背後,文法結構卻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