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特利奇個性超強勢,他當州長的時候說一不二,得了個外號“獨裁者”。1776年,亨利·克林頓帶領英軍艦隊進攻查爾斯頓。別人都以為守不住,建議他趕緊逃。誰知,拉特利奇那個臭脾氣上來了,打死也不走。他下令死守查爾斯頓,利用有利地形和南卡羅來納特有的用棕櫚樹的木頭建成的陣地,還真把英軍打得大敗而歸。拉特利奇前後當了5年州長,後來又當法官。戰後美國的無政府狀態讓他漸漸地成為溫和的國家主義者。他在製憲會議上一直是南方陣營最重要的代表,竭力維護奴隸製,但同時,他也支持建立一個統一的國家。
以拉特利奇為首的細節委員會絕不是按部就班地寫總結,他們以“弗吉尼亞議案”為基礎,兼顧其他幾個方案,參考各州的憲法,從亂糟糟的議題中提煉出要點,不但歸納了大家達成一致的條款,還加進了代表們根本沒討論過或沒有達成共識的很多內容,甚至一些與代表們的決議相反的內容。這與拉特利奇的強勢風格和其他幾位的遠見卓識有很大的關係。一位學者說:“拉特利奇和他的委員會綁架了憲法,然後再造了它。”
在確定憲法的寫作方式時,埃德蒙·倫道夫提了兩點:一是憲法隻講基本原則,不硬性規定實施方法,這樣有利於在實踐中更新和完善;二是要用簡單、準確的語言和籠統的構思,不追求細節。這種簡約、靈活的風格被視為“國父”們的天才所在,他們把一部“萬世不變”的“死法律”變成了一篇“重大義而不拘小節”的“活文章”。
我們在前麵的故事中講了代表們討論的話題,現在,咱們看看細節委員會怎樣“自作主張”地加進大家從來沒討論過或與決議相左的內容。這些“添加劑”永久性地改變了美國憲法,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有誰想過,某些耳熟能詳的憲法條款隻是當年那幾個“老頑童”趁著大家不注意偷偷摸摸地塞進去的呢?
本來,在會議的討論中,對聯邦政府的權力沒有明確的限製。就在兩個星期前,代表們剛剛達成協議,授權國會製定“所有符合聯邦利益的法律”。這實際上是說,聯邦政府的權力“無上限”。拉特利奇和倫道夫堅決反對這一條,他們都主張保護和加強各州的權力。委員會加的第一個要點就是,明確界定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限—哪些權力歸中央,哪些權力歸地方,雙方井水不犯河水,誰也別管誰。細節委員會假裝沒看見代表們已通過的決議,硬給國會規定了十八項具體的權力(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凡是憲法沒有明確賦予聯邦的權力都屬於各州和公民個人。這個凸顯“聯邦製”特色的觀點帶著明顯的“拉特利奇烙印”,因為他不能容忍一個擁有無限權力的中央政府。
拉特利奇個性超強勢,他當州長的時候說一不二,得了個外號“獨裁者”。1776年,亨利·克林頓帶領英軍艦隊進攻查爾斯頓。別人都以為守不住,建議他趕緊逃。誰知,拉特利奇那個臭脾氣上來了,打死也不走。他下令死守查爾斯頓,利用有利地形和南卡羅來納特有的用棕櫚樹的木頭建成的陣地,還真把英軍打得大敗而歸。拉特利奇前後當了5年州長,後來又當法官。戰後美國的無政府狀態讓他漸漸地成為溫和的國家主義者。他在製憲會議上一直是南方陣營最重要的代表,竭力維護奴隸製,但同時,他也支持建立一個統一的國家。
以拉特利奇為首的細節委員會絕不是按部就班地寫總結,他們以“弗吉尼亞議案”為基礎,兼顧其他幾個方案,參考各州的憲法,從亂糟糟的議題中提煉出要點,不但歸納了大家達成一致的條款,還加進了代表們根本沒討論過或沒有達成共識的很多內容,甚至一些與代表們的決議相反的內容。這與拉特利奇的強勢風格和其他幾位的遠見卓識有很大的關係。一位學者說:“拉特利奇和他的委員會綁架了憲法,然後再造了它。”
在確定憲法的寫作方式時,埃德蒙·倫道夫提了兩點:一是憲法隻講基本原則,不硬性規定實施方法,這樣有利於在實踐中更新和完善;二是要用簡單、準確的語言和籠統的構思,不追求細節。這種簡約、靈活的風格被視為“國父”們的天才所在,他們把一部“萬世不變”的“死法律”變成了一篇“重大義而不拘小節”的“活文章”。
我們在前麵的故事中講了代表們討論的話題,現在,咱們看看細節委員會怎樣“自作主張”地加進大家從來沒討論過或與決議相左的內容。這些“添加劑”永久性地改變了美國憲法,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有誰想過,某些耳熟能詳的憲法條款隻是當年那幾個“老頑童”趁著大家不注意偷偷摸摸地塞進去的呢?
本來,在會議的討論中,對聯邦政府的權力沒有明確的限製。就在兩個星期前,代表們剛剛達成協議,授權國會製定“所有符合聯邦利益的法律”。這實際上是說,聯邦政府的權力“無上限”。拉特利奇和倫道夫堅決反對這一條,他們都主張保護和加強各州的權力。委員會加的第一個要點就是,明確界定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權限—哪些權力歸中央,哪些權力歸地方,雙方井水不犯河水,誰也別管誰。細節委員會假裝沒看見代表們已通過的決議,硬給國會規定了十八項具體的權力(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凡是憲法沒有明確賦予聯邦的權力都屬於各州和公民個人。這個凸顯“聯邦製”特色的觀點帶著明顯的“拉特利奇烙印”,因為他不能容忍一個擁有無限權力的中央政府。
第二個添加物也體現了拉特利奇對自由的堅守,這就是“言論和辯論條款”(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六款)。它規定,除非國會議員犯有“叛國”“重罪”或擾亂治安罪,他們在國會開會期間或去開會途中,不能被逮捕或阻撓。換句話說,國會議員在開會期間有“免於被捕”的特權。這一條主要是用來對付行政權的。議員們應享有充分的言論、辯論和投票的自由,擁有警察和軍隊的總統不能隨意逮捕議員。這是給總統和行政機構畫了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省得他們像舊大陸的國王那樣動不動就衝到國會抓人。假定你是個議員,如果你殺人放火或大奸巨貪,誰也救不了你;但如果你隻是小偷小摸或輕微地違法亂紀,誰都不能耽誤你開會。比如,你因趕著開會而超速行駛,警察隻能幹瞪眼。“首善之區”的“城管”不好當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