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裏達和解構主義 觀念的拆解(1 / 3)

然而比起德裏達的政治主張,他的哲學觀點才真正是飽受爭議。例如1992年,劍橋大學幾位資深成員反對授予他榮譽學位時,英國新聞報刊還大肆報道了一番。後來進行投票表決,雖然德裏達以336票對204票獲勝,但卻是劍橋大學29年來第一次為這種事進行投票。這樣的摩擦也透露出英美哲學和歐洲大陸傳統哲學間的互相猜疑從未停止。雖然自己的哲學被人指責為騙子行徑和蒙昧主義,德裏達卻仍誌得意滿,對這類批評不以為意。1983年接受法國《觀察家周刊》訪問時,他宣稱自己並非故意讓哲學變得難懂。相反,他認為那些認為他的著作難懂的人往往早已全部了解。他抱怨道:“沒有人會和一點也不懂哲學的數學家或醫生,還有外國人生氣,為何我們總要求哲學簡單易懂,而不去要求那些有同樣讀者群的難以接近的學者們?”然而,希望德裏達言之有物的人並非隻是普羅大眾,反而經常是那些數十年來從事研究的哲學家們。他們認為德裏達難以理解的冗長文體隻是為了掩飾其論證在精確與深度方麵的不足。英國醫生兼哲學家雷蒙德·泰利斯(Raymond Tallis)便曾說過:“如果皇帝要重新添購全部服裝,他通常會去巴黎逛逛。”

德裏達的著作顯然相當模糊晦澀,而他也不肯把個人觀點用簡單的方式加以說明,因為他不認為意義可以經由隨手可得的概念“突然”掌握住。既然如此,任何為解構所下的定義永遠都不夠。在1983年7月10號寫給日本井筒教授的信中,他寫道:

解構不是一種方法,也不能轉換成一種方法……的確,在某些圈子(學界或文化界,特別是在美國)中,由“解構”這個字眼而來的技術性或方法論的“隱喻”,已足以誘人誤入歧途……光說解構不能還原為某種方法論的方式或一組規則與可移轉程序是不夠的,主張每個解構“事件”獨立存在,或者盡可能接近慣用語或標誌等也是一樣不夠。解構甚至不是一種“活動”或“運作方式”,這點也要說清楚才行。

為了排除這些說法,德裏達說“解構主義”一詞像其他詞語一樣,它的意義隻在一係列可能的替代中才能顯現,我們可稱之為“語境”,我們如果要理解它需要看到其實際運作過程。

德裏達用《散播》(Dismination)這本書中所提到的哲學史例子來說明何謂解構。柏拉圖在對話錄《斐多篇》(Phaedrus)中,曾談及托特(Thoth)和泰姆士(Thamus)的神話故事—文字之神托特要將自己的發明獻給埃及法老王泰姆士。泰姆士拒收這份禮物,認為它為人類帶來的危險將超過利益。文字雖然可以提供一種新的文化記憶方式,其遠比口述傳統更能保存大量知識以代代相傳。但是,如果眾人因為可以隨心所欲地從書中查到相關的知識,便不會再用心學習,那麼記憶能力將會日趨衰退。書本同時也扼殺了老師的教導地位,沒有老師把關,學生很可能誤解所學內容。另外泰姆士也擔心,父權結構和家庭倫理這些社會秩序,會因此而崩潰瓦解。這些關係可以確保老師傳授給學生的是真實的知識,因為穩重而明智的老師比紙張和墨水權威更大。老師可以讓學生學到生活的知識,而文字卻是一種產生知識影像的機械裝置,隻能讓人死記硬背。時至今日,西方世界也經常對那些以書本為宗的人嗤之以鼻,好像從書中得來的知識該打個折扣,或是光看書無法真正理解知識一樣。德裏達認為,言語優於文字,是西方哲學與宗教傳統特有的偏見。

然而比起德裏達的政治主張,他的哲學觀點才真正是飽受爭議。例如1992年,劍橋大學幾位資深成員反對授予他榮譽學位時,英國新聞報刊還大肆報道了一番。後來進行投票表決,雖然德裏達以336票對204票獲勝,但卻是劍橋大學29年來第一次為這種事進行投票。這樣的摩擦也透露出英美哲學和歐洲大陸傳統哲學間的互相猜疑從未停止。雖然自己的哲學被人指責為騙子行徑和蒙昧主義,德裏達卻仍誌得意滿,對這類批評不以為意。1983年接受法國《觀察家周刊》訪問時,他宣稱自己並非故意讓哲學變得難懂。相反,他認為那些認為他的著作難懂的人往往早已全部了解。他抱怨道:“沒有人會和一點也不懂哲學的數學家或醫生,還有外國人生氣,為何我們總要求哲學簡單易懂,而不去要求那些有同樣讀者群的難以接近的學者們?”然而,希望德裏達言之有物的人並非隻是普羅大眾,反而經常是那些數十年來從事研究的哲學家們。他們認為德裏達難以理解的冗長文體隻是為了掩飾其論證在精確與深度方麵的不足。英國醫生兼哲學家雷蒙德·泰利斯(Raymond Tallis)便曾說過:“如果皇帝要重新添購全部服裝,他通常會去巴黎逛逛。”

德裏達的著作顯然相當模糊晦澀,而他也不肯把個人觀點用簡單的方式加以說明,因為他不認為意義可以經由隨手可得的概念“突然”掌握住。既然如此,任何為解構所下的定義永遠都不夠。在1983年7月10號寫給日本井筒教授的信中,他寫道:

解構不是一種方法,也不能轉換成一種方法……的確,在某些圈子(學界或文化界,特別是在美國)中,由“解構”這個字眼而來的技術性或方法論的“隱喻”,已足以誘人誤入歧途……光說解構不能還原為某種方法論的方式或一組規則與可移轉程序是不夠的,主張每個解構“事件”獨立存在,或者盡可能接近慣用語或標誌等也是一樣不夠。解構甚至不是一種“活動”或“運作方式”,這點也要說清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