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互聯網公司的大數據實際形成了數據孤島。每個互聯網公司都會提倡互聯網的共享、公開、透明精神。但事實上,他們會將掌握的大數據與他人共享嗎?目前,答案是否定的。在當前形勢下,大數據必然是每一個公司的絕對內部資源,不可能進行無邊界的共享,這就出現了“大數據集中”的問題。
這樣一來,互聯網發展到現在就出現了一個悖論,走向了初衷的反麵。大數據的集中會引起富者越富的馬太效應。如果形成數據孤島,大數據資源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全社會無法形成環流,這些寶貴的數據資源隻能為少數數據的掌控者所利用,用戶個人作為大數據產生者完全沒有獲得信用資源的主動權,這非常不利於全球市場信用成本的進一步下降。
其次,數據所有權現在是錯配的。海量數據是由每一個參與主體產生的,尤其是在騰訊微信這樣的軟件上。但大數據的所有權屬於每一個參與主體嗎?參與主體可以管控自己的大數據嗎?答案也是否定的。尤其是2016年初發生了一件惡劣的事情——“百度賣吧”事件。在百度上形成一個“吧”產生的數據、資源的所有權應該歸屬於用戶,這其中包括“吧主”也是由參與用戶選舉產生的。但是,百度卻能將產生的大數據效益公開出售!
同樣,在微信上我們每天能產生多少數據?我們每天產生的社交、交易數據本應該是完全屬於產生者每一個人的。如果按互聯網共享、平等、透明的精神,這種大數據產生的是一種“全球性的信用資源”。
所以,新的創新一定是要解決的問題是:大數據既要能夠共享,又要能夠清晰所有權歸屬。表麵上看,這兩點有些矛盾。眾所周知,第一代互聯網解決了信息的自由傳遞問題。“信息”本身可以複製、多次傳遞並且免費,這都沒有問題。但“資產”不可以。在現實中,“資產”在傳遞過程中所有權唯一,資產的所有權是不能隨便複製的。所以,如果按第一代互聯網TCPbrIP協議做的話,大家似乎無法在互聯網上建立所有權和信用製度。因為資產屬性一定是唯一的,不能說拷貝就拷貝。如果任何一個所有權可以無限複製,就沒有任何人願意相信,也就沒有任何信用可言了。
2008年比特幣的誕生讓以上兩個問題迎刃而解。中本聰認為不能靠某個中心建立信用。因為任何過度中心化的結果都會產生信息不對稱,會存在利用中心權力損害參與者的利益、損害市場上其他方利益的情況。所以,比特幣白皮書開宗明義地提出:我們要開創一種不需要第三方的、不需要中介的支付係統,即電子貨幣的支付係統。但這首先要解決資產所有權唯一性的問題,即不能重複支付。否則,這個所謂的電子貨幣無外乎就是存儲的數字,如果還是可以無數次拷貝是沒有任何信用價值的。在此之前,很多人也嚐試建立電子貨幣係統。類似“Q幣”顯然是依靠騰訊公司發行的,一旦騰訊公司垮了,Q幣則一文不值。但中本聰宣稱要創造的這個P2P電子貨幣支付係統不相信任何中心、不需要任何第三方!
首先,互聯網公司的大數據實際形成了數據孤島。每個互聯網公司都會提倡互聯網的共享、公開、透明精神。但事實上,他們會將掌握的大數據與他人共享嗎?目前,答案是否定的。在當前形勢下,大數據必然是每一個公司的絕對內部資源,不可能進行無邊界的共享,這就出現了“大數據集中”的問題。
這樣一來,互聯網發展到現在就出現了一個悖論,走向了初衷的反麵。大數據的集中會引起富者越富的馬太效應。如果形成數據孤島,大數據資源集中到少數人手中、全社會無法形成環流,這些寶貴的數據資源隻能為少數數據的掌控者所利用,用戶個人作為大數據產生者完全沒有獲得信用資源的主動權,這非常不利於全球市場信用成本的進一步下降。
其次,數據所有權現在是錯配的。海量數據是由每一個參與主體產生的,尤其是在騰訊微信這樣的軟件上。但大數據的所有權屬於每一個參與主體嗎?參與主體可以管控自己的大數據嗎?答案也是否定的。尤其是2016年初發生了一件惡劣的事情——“百度賣吧”事件。在百度上形成一個“吧”產生的數據、資源的所有權應該歸屬於用戶,這其中包括“吧主”也是由參與用戶選舉產生的。但是,百度卻能將產生的大數據效益公開出售!
同樣,在微信上我們每天能產生多少數據?我們每天產生的社交、交易數據本應該是完全屬於產生者每一個人的。如果按互聯網共享、平等、透明的精神,這種大數據產生的是一種“全球性的信用資源”。
所以,新的創新一定是要解決的問題是:大數據既要能夠共享,又要能夠清晰所有權歸屬。表麵上看,這兩點有些矛盾。眾所周知,第一代互聯網解決了信息的自由傳遞問題。“信息”本身可以複製、多次傳遞並且免費,這都沒有問題。但“資產”不可以。在現實中,“資產”在傳遞過程中所有權唯一,資產的所有權是不能隨便複製的。所以,如果按第一代互聯網TCPbrIP協議做的話,大家似乎無法在互聯網上建立所有權和信用製度。因為資產屬性一定是唯一的,不能說拷貝就拷貝。如果任何一個所有權可以無限複製,就沒有任何人願意相信,也就沒有任何信用可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