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隻能說,在我人生最痛苦、最絕望的時候,最真切、最深刻地感受一番期待公平公正的訴訟過程……
盡管我的法官丈夫一再提醒我,不要對法律抱太大希望,可我還是把掙脫噩夢、尋求公平的希望全部寄托在法律上。其實,法律並沒有那麼多的承載任務。進了法庭就會發現,當事人麵對的不僅是帶著各種背景的對方當事人,而且更要麵對水平不一、同樣帶著各種社會關係網、各種背景的法官……
我像所有受到傷害的人一樣,以為法庭是可以釋放委屈、尋求公平的地方,卻發現法庭給雙方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公開可以說假話、可以進行狡辯的平台。往對方身上放箭的同時,對方也同樣在放箭,而且箭箭射得心疼,射得傷口越發流血不止。我發現,我交給製片方的劇本明明是二十二集,可他們拿到法庭卻變成了十九集;我還發現,某製片方向法庭出示的證言充滿了虛假……
在法庭上,對方已經不重要了,是對是錯,是傷害,是委屈,在進法庭之前早已完成了,重要的是法律——人們渴求公正、期待公平的最後底線,如何做出較為公正的判決!
訴VCD、DVD的編劇署名侵權案是當庭調解的,對方承認工作失誤,同意在《中國電視報》上向我公開致歉,並賠償我三萬一千七百元。賠償款給了,但在《中國電視報》致歉並沒有兌現。
訴趙女士的侵權案大大小小開了六次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2)第7238號,僅判決趙女士“在雜誌上發表劇本時的署名方式,構成對張雅文署名權的侵犯,應承擔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判決“趙女士及《電視電影文學》雜誌在《電視電影文學》雜誌上向張雅文公開賠禮道歉;趙女士賠償張雅文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一千六百元;案件受理費三千五百一十元,由趙女士負擔兩千元。”趙女士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最後,趙女士的賠償款給了,但公開賠禮道歉同樣沒有兌現。
不過,在法庭最後陳述時,我向對方說出了壓抑已久的心裏話:
“趙女士,你我都是同行,誰走到今天都不容易。如果你一開始就不是懷著排斥我的心理,而是本著對劇本高度負責的態度來對待劇本,遵循法律約定的關係,吸取我劇本中的精華,加上你的智慧,我相信,最後推給觀眾的絕不是現在這樣一部被觀眾罵得一塌糊塗的《蓋》劇。你我更不會走到今天。最後,我想說句心裏話,今後不管我們是當編劇,還是當作家,希望我們首先都要做人,然後才是編劇或作家……”
這番話不僅是說給對方,也是說給我自己,也說給我的同行們!
訴瀟湘電影製片廠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瀟湘電影製片廠反訴我違約。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2)第216號判決稱:
“張雅文如期向瀟湘廠交付了劇本的第一、二修改稿,其行為沒有違反交稿的時間約定。張雅文與(瀟湘廠)策劃中心就作品再修改所作‘如甲方需乙方對劇本再修改,雙方另行商議交稿時間’的約定,很明顯係彈性條款。在張雅文交付第二稿未能由瀟湘廠審定認可的情況下,瀟湘廠沒有找張雅文就再行修改的時間達成一致意見,而是主動提議另請作家加盟改編並實際產生了他人加盟修改的事實,因此不能認定張雅文違約……《蓋》劇作為電視劇,在片頭已明確署名編劇為張雅文,瀟湘廠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否認張雅文作為編劇的地位,對瀟湘廠所提出的‘確認張雅文不是《蓋》劇編劇的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瀟湘電影製片廠在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張雅文稿費十二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