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調查人陳克吉說,1995年元旦,陳克吉、劉五中和劉威長途奔波,趕到新疆哈密,向祝慶池送達起訴書副本。但祝慶池拒絕在送達回證上簽字。經過一番你來我往的爭執,元月3日,在陳克吉、劉五中的主持下,劉威與祝慶池在哈密郵電賓館達成調解協議,陳克吉現場製作了調解筆錄,並現場製作、簽發、送達了(1995)博民初字第1號民事調解書。這一紙調解書,從法律程序上認定了祝慶池欠劉威債務7.9萬餘元,並限定了還款方式和日期。調解書還特意注明:“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按期被告祝慶池不履行本調解書,一切費用由被告祝慶池承擔。”
但經調查組委托專家對當時形成的四份法律文書筆跡進行鑒定,發現這四份法律文書,即《受理案件通知書》、《起訴狀副本送達回證》、《調解筆錄》和《調解書》,均為陳克吉一人書寫,一手包攬。
協議究竟怎麼簽的,這之中哪些條款祝慶池不同意,他是怎麼表達意見的等等問題,調查組已經不能飛到新疆去核對了,因為心肌梗死癱瘓在床的祝慶池,無法把這些問題回憶起來,說清楚了。
這份調解書簽訂六個月之後,劉威以祝慶池未履行還款為由,向博野縣法院申請執行。劉威找到執行庭庭長張乙欣,張乙欣交給了副庭長江丙良主辦。案卷顯示,法警隊指導員伍慶嚴署名製作了對祝慶池拘留的審批手續,呈報了對祝慶池的逮捕決定意見書,經院長批準,又製作了逮捕決定書。經調查組委托專家鑒定,這一套法律文書包括《采取強製措施審批表》、《逮捕決定書(審批聯)》和《逮捕決定書》,均為江丙良一人所寫。
1995年12月9日,江丙良、劉五中和劉威帶著事先製作好的法律文書,乘火車前往新疆哈密,以祝慶池拒不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履行還款義務為由,將祝慶池逮捕,押解回博野縣,關進了看守所。
12月19日,關押在看守所的祝慶池被提押到縣法院執行庭,在伍慶嚴、江丙良主持下,對祝慶池欠劉威債務進行執行和解。法庭上,確定祝慶池欠劉威2.6萬餘元,並要求祝慶池對訴訟費、執行費,劉威去新疆三次的車票、住宿費,以及欠款利息費、劉威貸款買油漆的利息等共計9.2萬餘元進行負擔。兩萬多元的欠款要以將近十萬元償還,祝慶池提出,這樣的算法不合理。江丙良、伍慶嚴竟然說:根據法律知識,我們就說你應該拿!
法官不拿法律條文說事,而是拿所謂的法律知識說事,且如此理直氣壯。
打開卷宗,粗暴執法語言隨處可見。請看1996年6月13日的執行筆錄,江丙良、江正勳在逼迫祝慶池加倍還錢時說:根據民訴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如還不了到期債務,應加倍償還,也應支付違約金。我們共找了你七次,每次五十元,共計三百五十元。再看,在宣布對祝慶池重新收監時,法庭之上傳來的竟然是這樣的聲音:我們容你的時間太長了,找你的次數太多了,我們不能再容你了……現在宣布取保候審決定書取消,將你重新收監!
1996年的元旦,祝慶池是在家鄉的看守所裏度過的。看守所之外,妻子蘆俊愛急得病倒了,孩子定好的結婚日期眼看就到。而看守所內的祝慶池變得十分倔強,不願意就這樣還了劉威所謂的“欠款”。這時的劉威,要價也已水漲船高,開口就讓拿出十萬元來,才能放人。經過親友祝蘭林、郝國喜等人一再求情,討價還價,劉威答應可以降到5.5萬餘元。祝家親友向劉威交了3.7萬元後,又由祝蘭林、郝國喜做擔保,寫下1.7萬餘元的欠條,並以祝洪敏的油漆廠做抵押,被關押了三十六天的祝慶池才被取保候審。
回到家中的祝慶池,怎麼也咽不下這口氣,他向縣法院提出申訴,在申訴狀中詳述了事實與理由,並附上了所有給劉威付款的記錄,大聲呼籲:明明日月,朗朗乾坤,在社會主義的陽光下,被申訴人劉威身為國家執法的法官,依仗其手中的權力,既不開庭審判,又不傳喚對證,在沒有結清賬目的情況下,強行對我實行逮捕,我實實在在是冤枉啊!但法院卻沒有人收他的訴狀。祝慶池又專程趕往新疆,挨個去找使用過劉威油漆出現質量問題的人,辛辛苦苦地收集了十餘份證據,回到博野縣法院遞交給江丙良,江丙良照樣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