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優惠(3)(2 / 3)

(2)繼續鼓勵對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納入公益性捐贈範圍,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曆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麵的捐贈。

(3)光華科技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並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

(4)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的有關精神,支持農村義務教育發展,對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的有關所得稅政策規定如下:

[1]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2]本規定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範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一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一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3]接受捐贈或辦理轉贈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應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分別使用由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監)製的捐贈票據,並加蓋接受捐贈或轉贈單位的財務專用印章。稅務機關據此對捐贈單位和個人進行納稅所得扣除。

(5)對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本規定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麵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複中心、托老所)等。

(6)對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是指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設立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組織。以上政策適用於在遼寧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國務院國發[2000]42號的規定確定的試點地區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自各地區實施之日起執行。

(7)企業等社會力量向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同意,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其宗旨是發掘、保護、弘揚、發展中華民族文化,廣泛聯絡海內外友好人士,尋求合作夥伴,努力募集資金,用於資助、扶持和發展文化事業,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根據有關規定,對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規定如下:

[1]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曆史紀念館的捐贈。

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麵的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