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優惠(2)(2 / 3)

上述所稱的下崗失業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的下崗職工。[2]國有企業的失業人員。[3]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並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其他失業人員。

(8)關於下崗失業人員持同一《再就業優惠證》申請稅收減免的問題。對下崗失業人員持同一《再就業優惠證》開辦多個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如連鎖經營門店或門市部。該類下崗失業人員隻能選擇其中一個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申請減免稅,其他具有營業執照的經營項目不得重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9)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合夥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並符合上述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執行上述(1)、(2)中的政策,但不包括個人所得稅。

(10)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是否適用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問題。在上述規定的再就業優惠政策中,有關營業稅的優惠政策適用外商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政策不適用外商投資企業。

(11)上述規定下發之後,現行有關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如果企業既適用本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原有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12.醫療機構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關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政策。這裏所規定的對非營利的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免征各項稅收,僅指機構自身的各項稅收,不包括個人從醫療機構取得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規定,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複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方麵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夥食的業務(下同)。

(2)關於疾病控製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的稅收政策。對疾病控製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衛生服務收入(含疫苗接種和調撥、銷售收入),免征各項稅收。

醫療機構需要書麵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並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

上述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上述疾病控製、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具體包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製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等,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

13.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

(1)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為了便於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獎勵單位或獲獎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科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製定的《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國科發政字[1997]326號)和科學技術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製定的《〈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幹問題的規定〉實施辦法》(國科發政字[1998]171號)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企業登記手續及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評估機構的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和確認書。不提供上述資料的,不得享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上述科研機構是指按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1997]14號)的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

上述高等學校是指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門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2)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4)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科技人員必須是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在編正式職工。

14.教育稅收政策

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教育方麵的獎學金,免征個人所得稅;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