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個人所得稅的減免優惠(1)(1 / 3)

5.1 個人所得稅的免稅

1.關於獎勵所得免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個人獲得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1)教授獲得的“長江學者成就獎”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麵的獎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8]632號文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獎金的具體標準為:每次一等獎1名,獎金為100萬元人民幣;二等獎30名,每人獎金為50萬元。

(2)對獲得光華科技基金會獎勵科技人員的獎金,可視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頒發的科學、技術獎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4]048號文的規定,暫予免征個人所得稅。

(3)對個人獲得曾憲梓教育基金會教師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麵的獎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發[1994]376號文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4)對個人獲得香港柏寧頓(中國)教育基金會首屆“孺子牛金球獎”的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麵的獎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5]501號文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5)對香港亞洲衛星公司為獎勵1995年11月28日成功發射亞洲衛星二號有功人員而向中國長城工業總公司等有關單位頒發的50萬美元獎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6]82號文規定,屬於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麵的獎金,獲獎人員所獲該項獎金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6)對個人取得的“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視同從國際組織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麵的獎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51號文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7)對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20號文的規定,免予征個人所得稅。

(8)為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維護社會治安,對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25號文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9)特聘教授在聘期內享受的特聘教授獎金,可視為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教育方麵的獎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1999]525號文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獎金具體標準為每人每年10萬元人民幣。

(10)對科技人員取得的,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形式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取得的獎勵,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9]125號文件規定,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可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關於補貼、津貼所得免稅規定

(1)個人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實際交付的失業保險費和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保險金,根據國稅發[2000]83號文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三款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

(3)對中國科學院的院士津貼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118號文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4)對發給中國科學院資深院士和中國工程院資深院士,每人每年1萬元的資深院士津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118號文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5)對軍隊(武警部隊)幹部工資、薪金收入中的津貼、補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14號文規定,免予征稅的具體項目有:

[1]政府特殊津貼。

[2]福利補助(指生活困難補助)。

[3]夫妻分居補助費。

[4]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

[5]獨生子女保健費。

[6]子女保教補助費。

[7]機關在職軍以上幹部公勤費(保姆費)。

[8]軍糧差價補貼。

(6)對以下五項補貼、津貼暫不征稅:

[1]軍人職業津貼。

[2]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

[3]專業性補助。

[4]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

[5]夥食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