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4)(2 / 3)

5.股份製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

(1)股份製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股份製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這裏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製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3)盈餘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製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的精神,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準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

6.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問題

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因此,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並再投入公司(轉增注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7.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或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報請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8.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中所說的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儲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貼補率計算的利息額。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超過上述利息額支付給儲戶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獎金還是以其他名義支付,均不屬於稅法規定的免稅利息所得,必須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規定利率和保值貼補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應按“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9.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10.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在城市信用社改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以現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資產評估增值數額,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城市合作銀行負責代扣代繳。

11.對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紙製品有限公司為中方個人共同投資與日方組建的中外合資企業。該公司協議規定,投資各方按其出資額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潤。根據有關規定,實現的利潤作必要留存後應進行分配,而該公司自1994年開業以來一直未在賬麵進行利潤分配,卻將稅後利潤用於興建廠房、個人宿舍、購買汽車和其他消費。根據以上情況和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實現原則,應認定該公司的稅後利潤已在中方投資者之間進行了分配,中方個人投資者按投資比例分得的部分,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廊坊市香河××紙製品有限公司代扣代繳。

12.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

(1)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科研機構是指按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關於科研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審批事項的通知》(中編辦發[1997]14號)的規定設置審批的自然科學研究事業單位機構。

上述高等學校是指全日製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專科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

(2)在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13.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

個人從證券公司股東賬戶取得的利息所得,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其開立股東賬戶的證券公司代扣代繳,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對尚未辦理個人股東賬戶資金利息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登記手續的證券公司要限期辦理或補辦有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