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份製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份製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製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這裏所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4.關於個人取得無賠款優待收入征稅問題
對於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不作為個人的應納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對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規定
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下同)、牧業稅征稅範圍並已征收了農業稅、牧業稅的,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應對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兼營上述四業並四業的所得單獨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則辦理,對於屬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應與其他行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於四業的所得不能單獨核算的,應就其全部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6.取消外籍個人在中國期間取得來華之前的工資薪金所得不予征稅審批的後續管理
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來華後一次性取得數月獎金,凡能提供雇傭單位有關獎勵製度規定,證明上述數月獎金含有屬於來華之前在我國境外工作月份相應獎金的,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取消上述核準後,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上述數月獎金,在申報納稅時,應就取得的上述不予征稅的獎金做出說明,並附送雇傭單位有關獎勵製度,證明其上述獎金有屬於來我國之前在我國境外工作月份獎金的,可以扣除並不予征稅。否則,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
7.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
(1)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
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2)外國來華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發工資、薪金,並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可隻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
(3)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除上述(1)所述給予免稅優惠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隻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征稅。
(4)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於工資、薪金範疇,不征個人所得稅。
(5)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幹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郵電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生活津貼費(住房費、差旅費),凡對上述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隻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8.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準予扣除計算納稅
(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租房或購買房屋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可以不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購買的房屋可以提取折舊計入費用,租房的租金可列為費用支出。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職員,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應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該職員能夠提供準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的,可準其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9.外商投資企業付給職工的洗衣費用列支問題
對外商投資企業付給其職員按單據憑證報銷的洗衣費,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準予作為費用列支,也不計入該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2.6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
所得的納稅義務
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我國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由於在中國境內公司、企業、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境內企業)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及稅收協定所述常設機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機構)擔任職務,或者由於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國境內從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確定征稅問題,規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