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2)(1 / 3)

(2)關於在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計征稅款的問題。

納稅義務人在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根據條例第5條規定的原則,判斷其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來源於一國的所得。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來源於境內和境外所得,應按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分別減除費用並計算納稅;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應視為來源於一國的所得,如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如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3)納稅人的境外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

(4)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應按稅法及其稅收條例的規定確定應稅項目,並分別計算其應納稅額。

(5)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按照有關規定交付給派出單位的部分,凡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允許從其境外所得中扣除。

(6)納稅人受雇於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派駐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境內派出單位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境內派出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其所得由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支付、負擔的,可委托其境內派出(投資)機構代征稅款。

上述境外任職、受雇的中方機構是指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所屬的境外分支機構、使(領)館、子公司、代表處等。

【例】黃先生為我國駐美國大使館一名秘書,任期4年。赴任前,他在原戶口所在地的戶籍管理部門辦理了戶口吊銷手續,已屬於在中國沒有戶籍且在境外居住。那麼,黃先生在駐法期間,是否屬於我國的居民納稅人?

分析:由於黃先生在出國前已經注銷了戶口,自然在中國已沒了戶籍。但是由於其家庭或主要經濟利益關係仍在國內,並且他隻是為了履行職務才在美國居住,當其任期屆滿後,必然要返回中國,因此,根據稅法的規定,他在美國期間,仍然屬於我國個人所得稅居民納稅人,其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所得都應依法在國內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外商A先生履約來華在某廠安裝調試機器設備,他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華提供勞務的時間為95天,其在華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其境外雇主支付,且不是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負擔。那麼,A先生是否應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分析:A先生雖為外籍個人,但是由於其提供勞務所在地在中國境內,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屬於來源於我國的所得,且其在華提供勞務的時間已超過90天,因此,A先生應當在我國納稅。

【例】2005年B女士在華工作8個月,其在華期間與中國某公司簽訂協議,將其在新西蘭的旅遊船出租給該公司在新西蘭的機構使用,並由該公司向其支付租金。那麼,B女士出租旅遊船的收入是否應在中國納稅?

分析:由於B女士出租的旅遊船是在新西蘭使用的,其取得的出租收入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不必在中國交納個人所得稅。

2.3 納稅義務的特別規定

針對一些經濟活動,個人所得稅法還分別作了特別規定。

1.境外團體或個人在我國從事文藝及體育演出的稅收問題

(1)外國或港、澳、台地區的演員、運動員以團體名義在我國(大陸)從事文藝、體育演出,對該演出團體及其演員或運動員個人取得的收入,應按照以下規定征稅:

[1]對演出團體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其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經紀人的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2]演出團體凡能夠提供完整、準確費用支出憑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應對演出團體的收入總額減除實際支出的費用後的餘額,按3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並按3%的稅率征收地方所得稅;對演出團體實際支付給演員或運動員個人的報酬部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3]演出團體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費用支出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在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原則,應以其收入總額減除支付給演員、運動員個人的報酬部分和相當於收入總額30%的其他演出費用後的餘額,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對上述支付給演員、運動員個人的報酬部分,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由演出團體支付報酬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沒有申報支付給演員、運動員個人報酬額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應以其收入總額減除上述相當於收入總額30%的其他演出費用的餘額視為該演出團體的應納稅所得額,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地方所得稅。對演員或運動員個人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對上述演出團體支付給演員、運動員個人的報酬,凡是演員、運動員屬於臨時聘請,不是該演出團體雇員的,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勞務報酬所得,減除規定費用後,征收個人所得稅;凡是演員、運動員屬該演出團體雇員的,應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規定費用後,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外國或港、澳、台地區的演員、運動員以個人名義在我國(大陸)從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應以其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支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後的餘額為營業額,依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按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