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複婚,是當前婚姻關係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這不僅是因為離婚後複婚的較多,還因為複婚後又離婚,或者是因為複婚而釀成凶殺現象的存在,應當引起人們重視。

男女雙方離婚,肯定有離婚的理由和原因。離婚後,由於事情都在不斷變化,有時,在已離婚的男女二人之間會出現導致離婚的原因消除。例如,因為贍養老人問題才離婚的,或者迫於老人的幹涉、壓力而離婚的,離婚後,老人去世了。還有夫妻之間因為產生了誤會而離婚,離婚後,誤會被解除了。例如,一對男女二人結婚後,感情一直很好,並生一女孩。女孩10歲那年,妻子由於在工廠裏跑推銷,不僅常常公出,還經常與一些男性在一起吃飯、喝酒、跳舞,搞些娛樂活動。後來一些閑言碎語傳到丈夫耳朵裏。丈夫為了維護自己的尊嚴,一氣之下與妻子離婚。離婚後,有時到學校去看望女兒,並且給女兒送些錢。女兒告訴他:“媽媽離婚後,辭退了推銷員工作,再也不外出了,也沒有人來看望她,每天下班都準時回家給我做飯、洗衣服,還經常拿出咱們三個人的照片看。有一次她又看照片,我也湊上去跟著看,媽媽看著照片還哭了。”女兒向他透露了這些情況,他感到是自己因為聽信謠傳而誤解委屈了妻子。消除了誤會之後,男女雙方又自願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結婚證,確立了婚姻關係。

總之,離婚以後,隨著時間的推移,有些情況會發生變化,這使離婚後又複婚的較多。這是因為複婚有以下好處:

(1)有利於孩子的成長。對於已經有孩子的夫妻二人來說,複婚最大的受益者是孩子。因為現實證明,離婚後,孩子隻能跟隨父母的一方生活,缺乏完整的、正常的家庭教育。不管是升學、就業,還是一般的日常教育,父母離婚的孩子都明顯不如在正常家庭中成長的孩子。所以,因為父母離婚而缺乏正常家庭教育的人,違法、犯罪率明顯高於正常人。父母複婚,也使孩子在精神上免遭痛苦。有許多夫妻關係已經不睦,在離婚的邊緣上度日,之所以還沒有離婚,他們也僅僅是在考慮孩子的利益。他們寧願犧牲自己的婚姻幸福而成全子女。從這一點上來講,如果能複婚,對孩子來說,當然是很有益了。

(2)有了互相了解的基礎。兩人以前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對方的脾氣、性格、為人、處世等各方麵都已經了解,複婚後,便於雙方的迅速適應。由於對方的缺點毛病很難改正,隻要有針對性地有所讓步,能夠避免新矛盾的產生。例如,對方小心眼好猜疑,並常常以此發生紛爭,那麼,在要求對方糾正這種毛病的同時,自己一方盡量注意,說話、做事要增強透明度。有時外出或者下班不能及時回家,與對方打個招呼,避免可疑問題的發生,這會有利益夫妻關係的和睦。

(3)便於結束因離婚而帶來的精神痛苦。兩人離婚後,雖然可以不再發生糾紛,減少麻煩,但應當說,離婚是婚姻中的悲劇,是人生中的不幸。在生活中看看電影、看看電視,或者聽到了別人的有關話題,容易引起自己的回憶或聯想,從而再度陷入婚姻悲劇的陣痛。複婚了,以前不愉快的一頁翻過去,重新生活,對許多人來說,要比與他人重新組建家庭好一些。

(4)離婚者最不愛聽的話是:“離婚沒好人,好人不離婚”、“一個巴掌拍不響”之類的話,特別是當今因為婚外戀而離婚的人較多,而婚外戀是公認的缺乏社會道德的行為,因此,不少人就會因此而對所有離婚的人產生懷疑:他是不是因為婚外戀而離婚?由於這些不正確輿論的存在,離婚者不僅再婚步履艱難,而且常常遭到一些人背地裏指指點點。當然,人們完全可以不理會這些,不必當輿論的奴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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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婚必須重新登記方可確認夫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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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對複婚,不提倡、不反對。如果複婚,複婚者也還是要按照婚姻法關於結婚問題的規定,實行雙方的完全自願,不受他人幹涉,男女平等的原則,必須遵守一夫一妻的婚姻製度。離婚後已經再婚的,在再婚的婚姻關係沒有解除之前不能複婚,否則會因重婚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複婚,男女雙方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交出離婚證明或者人民法院關於準許離婚的裁判文書。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如果雙方符合結婚條件,準予登記,並發給結婚證,從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未經登記,沒有取得結婚證的複婚,是非法婚姻關係,法律不承認,因此法律也不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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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實踐已證明再婚財產有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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