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立案。
第十五 條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複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準後可再適當延長。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條 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第十七條 對黨員的違紀問題,實行分級立案。
(一)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中央紀委報請中央批準立案。
(二)黨的中央以下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基層黨委、紀委為書記、副書記)違犯黨紀的問題,與黨委常務
委員同職級的黨委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委決定立案,上一級紀委在決定立案前,應征求同級黨委的意見。其他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同級紀委報請同級黨委批準立案。
(三)其他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決定立案,在決定立案前應征求同級黨委或黨工委、黨組的意見。未設立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的,由相應的黨委或黨工委、黨組決定立案。
(四)不是幹部的黨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基層紀委決定立案。未設立紀委的,由基層黨委決定立案。
第十八條 黨的關係在地方、幹部任免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除另有規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紀檢機關決定立案。
若地方紀檢機關認為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更為適宜的,經協商可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根據規定應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的違紀問題,經協商也可由地方紀檢機關立案。
第十九條 對於黨組織嚴重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檢機關報請同級黨委批準立案,再上一級紀委在征求同級黨委意見後也可直接決定立案。
第二十條 屬於下級紀檢機關立案範圍的重大違紀問題,必要時上級紀檢機關可直接決定立案。
第二十一條 上級紀檢機關發現應由下級紀檢機關立案的違紀問題,可責成下級紀檢機關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條 凡需立案的,應寫出立案呈批報告,並附檢舉材料和初步核實情況報告,按立案批準權限呈報審批。
立案審批時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經批準立案的案件,紀檢機關應通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
第四章 調查
第二十三條 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立案機關應根據案情組織調查組。
第二十四條 調查組要熟悉案情,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政策、規定,研究製訂調查方案,並將立案決定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
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積極支持辦案工作,加強對被調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經立案機關或調查組同意,不得批準被調查人出境、出國、出差,或對其進行調動、提拔、獎勵。
(三)確有違紀事實,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予立案。
第十五 條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複雜的問題,在延長期內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批準後可再適當延長。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條 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並需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第十七條 對黨員的違紀問題,實行分級立案。
(一)黨的中央委員會委員、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中央紀委報請中央批準立案。
(二)黨的中央以下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基層黨委、紀委為書記、副書記)違犯黨紀的問題,與黨委常務
委員同職級的黨委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上一級紀委決定立案,上一級紀委在決定立案前,應征求同級黨委的意見。其他委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同級紀委報請同級黨委批準立案。
(三)其他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決定立案,在決定立案前應征求同級黨委或黨工委、黨組的意見。未設立紀委或紀工委、紀檢組的,由相應的黨委或黨工委、黨組決定立案。
(四)不是幹部的黨員違犯黨紀的問題,由基層紀委決定立案。未設立紀委的,由基層黨委決定立案。
第十八條 黨的關係在地方、幹部任免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違犯黨紀的問題,除另有規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紀檢機關決定立案。
若地方紀檢機關認為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更為適宜的,經協商可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根據規定應由部門紀檢機關立案的違紀問題,經協商也可由地方紀檢機關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