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主觀概念(DerSubjektiveBegri e e) Ⅱ. 判斷(2 / 2)

§164

概念是完全具體的東西。因為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的統一,作為自在自為的特定存在,這就是個體性,構成它〔概念〕的自身聯係和普遍性。在這種情形下,概念的各環節是不可分離的。那些反思的範疇總會被認為各個獨立有效,可以離開其對方而孤立地理解的;但由於在概念裏它們的同一性就確立起來了,因而概念的每一環節隻有直接地自它的對方而來並和它的對方一起,才可以得到理解。

〔說明〕普遍性、特殊性、個體性,抽象地看來,也就相同於同、異、和根據。但普遍性乃是自身同一的東西,不過須明白了解為,在普遍性裏同時複包含有特殊的和個體的東西在內。再則,特殊的東西即是相異的東西或規定性,不過須了解為,它是自身普遍的並且是作為個體的東西。同樣,個體事物也須了解為主體或基礎,它包含有種和類於其自身,並且本身就是實體性的存在。這就表明了概念的各環節有其異中之同,有其差別中的確立的不可分離性(§160)。——

這也可叫做概念的明晰性,在概念中每一差別,不但不引起脫節或模糊,而且是同樣透明的。

我們最常聽見的說法,無過於說,概念是某種抽象的東西。這話在一定範圍內是對的,一方麵是因為概念指一般的思想,而不以經驗中具體的感官材料為要素,一方麵是因為概念還不是理念。在這種意義下,主觀的概念還是形式的。但這也並不是說,概念好象應該接受或具有它自身以外的內容。

就概念作為絕對形式而言,它是一切規定性,但概念卻是這些規定性的真理。因此,概念雖說是抽象的,但它卻是具體的,甚至是完全具體的東西,是主體本身。絕對具體的東西就是精神(參看§159末段)。——就概念作為概念而實存著來說,它自己區別其自身於客觀性,客觀性雖異於概念,但仍保持其為概念的客觀性。一切別的具體事物,無論如何豐富,都沒有概念那樣內在的自身同一,因而其本身也不如概念那樣具體。至於我們通常所了解的具體事物,乃是一堆外在地拚湊在一起的雜多性,更是與概念的具體性不相同,——至於一般人所說的概念,誠然是特定的概念,例如人、房子、動物等等,隻是單純的規定和抽象的觀念。這是一些抽象的東西,它們從概念中隻采取普遍性一成分,而將特殊性,個體性丟掉,因而並不是從特殊性、個體性發展而來,而是從概念裏抽象出來的。

§165

個體性這一環節首先建立起概念中各環節的區別。由於個體性是概念的否定的自身反映,所以個體性最初是概念的自由區分〔或自我分化〕,它就是對概念的第一否定。這樣一來,概念的規定性便建立起來了,但這是作為特殊性而建立起來的。這就是說,第一、這些區別開的東西隻表示概念各環節彼此間的規定性;第二,各環節間的同一性(即這個就是那個),也同樣建立起來了。這種建立起來的概念的特殊性就是判斷。

〔說明〕通常將概念分為清楚的、明晰的、和正確的三種的辦法,不屬於概念的範圍,而屬於心理學的範圍。在心理學裏清楚和明晰的概念皆指普通觀念或表象而言。一個清楚的概念是指一個抽象的簡單的特定的表象。一個明晰的觀念除具有簡單性外,但尚具有一種標誌,或某種規定性可以特別舉出來作為主觀認識的記號。真正講來,沒有什麼東西比標誌這一為人們喜愛的範疇,更足以作為表示邏輯的衰敗和外在性的標誌了。正確的觀念比較接近概念,甚至接近理念,但是它仍然不外僅表示一個概念甚或一個表象與其對象(一個外在的事物)之間的形式上的符合。——至於所謂從屬的概念與對等的概念的分別,實基於一種對普遍與特殊的無意義的區別,並且也是基於以外在的反思方式去看兩者的相互關係。又如列舉相反的與矛盾的觀念,肯定的與否定的觀念等,也不過是對於思想的規定性偶有所見,而對於這些形式本身應屬於存在和本質的範圍,則是前此業已討論過的,而且它們與概念的規定性本身實毫不相幹。——把概念真正地區別為普遍的、特殊的、個體的三個環節,也可以說,是構成概念的三個樣式,但也隻有當外在的抽象思想將它們彼此分開後,才可以那樣說。對概念加以內在的區別和規定,就是判斷。因為下判斷,就是規定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