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正如先前指出的那樣,社會學和人類學的社會控製定義有時指一切引起人們對規範和習俗服從的社會過程和組織;其範圍自兒童的社會化、宗族權威以至公開處決等。在人類學領域,社會控製則經常被視為與引起糾紛的人際關係網內的互往性、報和名譽等不可分割。雖然本書的範圍是社區內的懲罰性社會控製,但我仍將懲罰與廣泛的社會組織、製度和人際關係網絡聯係起來。
由於本書的目的不在於對社會控製進行全麵闡述,我因此僅在以下篇幅選擇社會學/人類學以及中文文獻遼闊背景的一角進行評述。這些著述都是對我建立分析架構具有重要意義,也是本書將借鑒的。
塗爾幹及其追隨者的論述是首先要被提出來梳理的東西。這一所謂規範學派在西方一直是社會控製研究的主流。最近幾十年塗爾幹的觀點也漸漸地在中國學術界占有了很多市場。其次一個值得提出的流派是標簽理論。標簽理論實際上以塗爾幹的某些思想為源頭,如塗氏認為越軌和罪犯的存在對保持社會凝聚是必要的。但是標簽理論以符號互動論為出發地,強調越軌便是社會控製本身的產物。其原因是製裁的過程不可避免地會將違法行為作為永久的烙印打在犯法的人身上。第三種學派應該是馬克思主義。與前兩種學派相比,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貢獻在於指出懲罰和標簽過程的背後有著經濟關係、階級鬥爭和宰製的背景。此外最近二十年在這一領域最有影響力的是福柯的觀點。福柯考慮的主要是權力,其著述集中討論懲罰作為統治的技術。最後該提到的是近來一些從文化解釋角度出發的學者認為懲罰應被視為複雜的社會製度。他們套用人類學家莫斯詞彙”總體社會事實“(totalsocialfact)來比喻懲罰。換句話說,就象莫斯看待禮物交換一樣,他們認為懲罰行動凝結著整個社會關係和文化的網絡。
一般來說中國學者對待懲罰性社會控製不是自傳統儒家社會理論入手,便是自馬克思主義或塗爾幹的理論出發。來自儒家社會理論的傳統基本上都以”報“來解釋懲罰。最後應該指出的是人類學功能學派和結構學派大師馬林諾夫斯基和列維-斯特勞斯與儒家社會理論在關於社會控製的問題上殊途同歸。他們都認為”報“或互往性是大多數文化包括中國文化在內的一條維護社會內聚力的基本道德,同時也是理解懲罰行為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