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民事訴訟法(1 / 3)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2015年4月30日做了修訂),規定了具體的標準。

12.2.2.2 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轄區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管轄和協議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其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是指自然人的戶籍地、居住地、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等。一般情況下,原告應該到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為自然人的,住所地為其戶籍地,戶籍地與住所地不一致時,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被告為法人和其他組織,住所地為其主要機構所在地、主要營業地、登記地。

但“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③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④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2008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2015年4月30日做了修訂),規定了具體的標準。

12.2.2.2 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各自的轄區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管轄和協議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其民事訴訟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所在地是指自然人的戶籍地、居住地、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等。一般情況下,原告應該到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為自然人的,住所地為其戶籍地,戶籍地與住所地不一致時,以其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被告為法人和其他組織,住所地為其主要機構所在地、主要營業地、登記地。

但“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③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④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特殊地域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地域管轄

專屬地域管轄是指按照訴訟標的特殊性與國家的排他性而確定的管轄。下列案件實行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