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中國到憲政之路(1)(3 / 3)

但法治與民治,並不是同義語;憲政亦終不等於民主。譬如一個國家統治被統治兩方麵,在政治上果真有他們共信共守者在,我們就得承認它是憲政。

其所共信者愈明確,共守者愈真切,就愈見他們憲政精神之高。卻是他們所共信共守者,果全合於民主精神否,實不一定。根本上統治被統治打成兩截這一事實,早不合於民主精神了。試就英國這一實例來看,英國的憲政自來是好的,英國的法治精神自始就很高,但從實質上核論其民主成分之增高,卻隻是後來之事而已。此層隨後就可論到。

我們把憲政與民主之關係,總結一句:政治上民主精神,就過去曆史來看,端有賴於憲政之出現,乃得漸次開發出來。或雲:憲政之出現於人類曆史,不外是為政治上漸次開發其民主精神。

四.英國之例

政治上的民主,就是借著憲政而有一點,進而再多一點,再多一點,再多一點,如此步步增高的。其最好之例,自然便是英國。英國憲政淵源中古,數百年來所含民主成分日高,時或外表可以不變,而內裏自有脫胎換骨之妙。試就現在的事追溯上去,數一數看。

誰都知道,現在的英國一切國事決於國會(巴力門),而國會議員則選自民間;選舉權是普及全民的,沒有不平等的限製。以雲民主,似可無憾。但一經按核,便知其權力之所寄,前後大有轉變,而實行普選亦隻是最近的事。原其所謂“巴力門”者,實包有英王,貴族院,眾議院三方麵在內。固然今日之“巴力門”,實際上幾乎就是一個眾議院而已。而論其確立此種地位,尚須以1911年為準。在此以前,事實上其地位早居重要,固不待言;而上溯到十五世紀以上,卻正是貴族院權重呢!再追上去,此兩院製又由三級會議而來,那時大權還是在英王的。即在今日,英王特權依然具在,不過暗中移歸眾議院之多數黨,以為政治上必要時之運用了。

就在大權逐漸移歸到眾議院之際,選舉權一步一步推廣到社會各階層,眾議院由之愈得深植其基礎於廣大社會。亦可翻轉說,眾議院因選舉權之推廣,而地位愈形重要,取得了大權,兩麵是互為因果的。計自1832年、1867年、1884年、1918年、1929年,選舉權前後經五次之改訂;最後一次,方將過去不平等之選舉大加清算,確定普選之製。此不過距今十數年之事而已。

政治上之民主,不外前說以國事付之國人公議公決,和國家尊重個人自由兩點。前一點以漸而進,既如上所述;後一點雖不全同,亦不相遠。英國人篤嗜自由,特成風尚;法院於此,遇事必予擁護。即從法院判例中,或巴力門所製各法律案中,而人民各種自由即以確立;初不待憲法條文明示保證或賦予。其間一切多循乎事實而來,則漸進之跡自亦可睹。及至晚近,雖好自由之風並不衰替,而時移勢異(特自上次大戰起),國家幹涉之事不免與日俱增。這卻不可作退步看,而寧為民主路向中的進步。

法國學者篤奎爾(Toquerille)研究英國憲政,嚐太息說“在英格蘭,憲法常常不斷地改變,嚴格言之,它未嚐有真際之存在”。這話自然很對。但根據我們的研究,更可為之進一解。我們說:

立憲就是有所確定。數世紀以來,英國蓋不斷地有所確定,以至於今。每一次它有所確定而共守,每一次它便是憲政。雖所確定者,不久又有改動,以致其內容總不一定;然其為憲政則未嚐變,其每一次改動總是向著民主精神前進則未嚐變。是看似它未有真際之存在者,固自大有其真際在也。它的真際就是:以憲政替英國漸次開出其政治上之民主精神。

五.再看蘇聯如何

自有憲政之英國出現,世界各國先後則效,雖因時因地各有變通,不能無出入,然大致看去總是那回事。隻有蘇聯蹊徑獨辟,盡有極端不合之處,似難以憲政相許。但近年世人眼光對它又漸轉變,似乎亦可接近。據我們看,其間原有可通之理,不過卻有一段曲折。它所不合於憲政者:第一,它是共產黨獨霸之局,或如它所雲“無產階級專政”;這種單方麵的事,自無“相互要約,共同了解”可言。第二,人民生命財產毫無保障,一切自由都談不到。此種情形,特以頭兩年軍事共產時期為甚,特以格拍烏(秘密警察)之橫行為其明證。第三,大權集中一處(指蘇維埃大會及其執委會及其主席團),立法,行政,司法渾而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