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民主是什麼——什麼是民主(1 / 1)

在未同讀者討論以前,先來說說我的意見。在我想,民主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一種精神,或者傾向。什麼精神或傾向呢?就是:

我承認我,同時亦承認旁人。我有我的感情要求,思想意見,種種;人家亦有人家的感情要求,思想意見,種種。所有這些都要顧及,不能抹殺,不能排斥之,滅絕之。——這是第一根本點。

從承認旁人,就有“平等”這一精神出現。那就是更進一步而承認彼此平等。不但承認他人的存在,乃至承認他人亦不比我低下。——這是第二點。

從彼此平等就有“講理”這一精神出現。那就是彼此間的問題,由理性解決。什麼事大家說通,你亦點頭,我亦點頭,就行了。不能硬來,不能以強力來行己意。因為以強力來行己意,就是不承認旁人,抹殺旁人了。所以凡要“以力服人”者,都是反民主。——這是第三點。

從平等講理,因而就有“多數人大過少數人”之一承認。所謂服從多數者是也。——這是第四點。

凡事大家開會討論商量,公同取決,是謂民主。其中包涵平等、講理、尊重多數之三點。民主之民,指多數人而言。民主之主,則有從多數人的主意,以多數人為主體,由多數人來主動,三層意思。

凡一事牽涉到大家,不是一個人的事,當然大家商量決定。然若於大家無涉的個人私事,大家(團體或國家)亦要幹涉他,似亦不合理。於是就有尊重“個人自由”之一精神。——這是第五點。

人權等說,大抵由於個人感受太過幹涉,太過抹殺,以致發生反抗而來。

所謂個人主義,就是認為在團體生活中,要抬高個人地位。所謂社會主義,其意相反,就是認為是團體(或社會)重要。自由與統治,幹涉與放任,種種相對待皆由此而來。

再說:何謂傾向?傾斜到某一方向,慢慢升上去,或慢慢降下來,就是傾向。例如有承認旁人的傾向,就是不十分抹殺的意思。凡此皆在相對比較上看出,而不是斬然截然絕對如何的事。在人類社會生活中,小而家庭,大而國家,更大而國際世界,中間種種社會團體,有此五點(或其一點)精神或傾向者,皆可謂之民主。這種傾向總是在開展中,無可懷疑。但此時此地,彼時彼地,此地彼時,此時彼地,有隱有現,曲曲折折,不可一例相衡。

總結起來:民主是人類社會生活中的一種精神,或傾向,其內容要點有五,即是:

一、承認旁人;

二、平等;

三、講理;

四、尊重多數;

五、尊重個人自由。

末了,我要說:中國文化自古富於民主精神,但政治上則不足。政治上的民主不足,主要是為了缺乏政治,缺乏國家生活。因為缺乏政治,亦缺乏政治的民主。——這是我的認識。其詳俟後申論。

錄自《光明報》(香港)

194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