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排水而未采取"的事實略作展開,因為,三門峽水電企業正好如此,且非常典型,已明顯構成違法(以下僅舉2000年後若幹事例):
其一,2000年正逢樞紐局慶祝建庫四十周年,陝西向學術紀念研討會提交了一批論文,包括闡述了三門峽水庫水位與潼關高程的正相關關係,提出相關建議。從後來舉措看,對方不聽。
其二,根據安啟元委員(原中共陝西省委書記)提案,2001年10月,錢正英副主席率張光鬥院士等專家組成全國政協和中國工程院考察團來陝考察,陝西提交了《三門峽水庫給陝西帶來的災害及治理對策建議》,引起重視,向上報告,也引起水利部高度重視。對此況,樞紐局肯定知道,但迷於每年收入二億元,還是不聽全國政協和院士們的勸告。
其三,2002年3月,清華大學張仁教授又率中國工程院課題組到陝調研,形成了通過"降(降三門峽水庫壩前水位)、治(治陝西水土流失)、調"等綜合措施降低潼關高程的一致意見,包括認為"治"需較長時間,當務之急是實現"降",並向上反映,也引起水利部高度重視,樞紐局不會不知,但又迷戀於二億元,仍然不聽。
其四,2002年9月,水利部成立相關領導小組,組織各方參加課題研究,形成三種兩方見解,已如前述。其中包括,樞紐局在其上級支持下,仍迷戀二億元,聽不進京陝科學建議,連中國工程院及其課題組和清華大學權威專家的意見都不聽,寧可坐失利用小浪底庫容衝刷潼關高程的數年良機,形成2003年大災。我們這樣說,還有一個"鐵證":2003年渭河前三次洪水期間,三門峽被迫空庫敞泄,使潼關高程下降竟達零點六米。它足以證明:如聽北京工程權威和陝西建議,2003年大災可以避免。
其五,在2003年大災之後,麵對陝西省商請空庫敞泄的公文和陝西民情激動,麵對全國媒體一片批評聲,樞紐局及三門峽水電企業竟依然故我,甚至仍然大喊潼關高程與三門峽水位"無關論"。後麵對陝西學者"索賠"的議論,黃委會總工程師和水研院副院長又親自出麵,為繼續發電辯解。看來,他們是"不碰南牆不回頭,心中隻有二億元"。
這些事情,件件樁樁,證據皆在,證人皆在。試問:在小浪底運行後,在長達四五年的時間內,他們一再不聽勸告,一再喪失降低潼關高程的大好時機,這不是高院《意見》第九十九條所說情況的典型,又是什麼呢?如此知法、執法而長期違法,怎能不承擔責任呢?
當然,有二十萬人口的三門峽市的發展問題,因水位下降引起的晉豫有關區段農田灌溉問題,目前電力供應緊張問題,等等,也均需各方在中央領導下統籌解決。在解決中,依公平原則和國內外有關通則,過去長期的獲利方做出一定的犧牲,也是應當的,必然的。隻占便宜永不吃虧的好事,天下沒有。如果三門峽水電企業拒絕協商解決,依然故我,那麼,就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堅決啟動正式的司法程序。預案較多。一種比較可行的預案是,由相關的法律援助中心代表渭南農村受損災民,依法且有序地向渭南法院提起對三門峽水電企業的訴訟(包括依法要求部分賠償2003年損失,同時要求支付因拖延有利時機數年致使爾後洪災依然很可能發生的"洪水保險"。後一項要求可參見《防洪法》第四十七條)。
客觀地說,這一動作的含義,實際不在於形成百萬災民全額獲賠的事實(從法律執行上看,停止發電的三門峽水庫資產額頗小,根本不能抵償這筆索賠和保險費,故賠款和保險費難於全部落實),而在於發出一個有力的信號:如果三等門峽水電企業繼續在非空庫敞泄狀態下發電,那麼,今年和爾後災民善後問題將十分嚴重,解決起來相當棘手;三門峽水電企業必須停止高水位發電。▲思▲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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