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之手。按照治安管理有關規定,予以治安拘留。
虔州市警方通過永光市警方,秘密調取了路邊村有關人員的筆跡,省公安廳技術部門鑒定,確認這些恐恫信和舉報信出自於村長、書記、會計、婦女主任之手。這樣結論出現在永光市有關領導麵前,使永光市領導受到了震動。指出:律師辦案是依法的,借舉報和恐嚇手段威脅律師辦案是違法,特別是雇傭他人破壞,更是法不相容的,特別敗壞了永光市的形象,指示有關部門嚴肅查處,並要查清子彈的來源。
剛調任到市公安局城區公安分局任督察的原石沙公安派出所所長丁勇山,一上班就接到市局轉來市局查辦函,心情特別痛苦,這時思想特別複雜,經過其再三考慮,先向公安分局局長、紀檢書記彙報了這起案件的來龍去脈。馬上向市局領導和紀檢部門彙報了這想案件的起因。一再表示,此案他應回避,並願意接受組織部門對其的處分。丁勇山十分痛心地說:“是他當時顧慮重重,考慮到鎮政府領導的關注,錯將一起經濟糾紛作為刑事案件處理。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是理所當然的事,由於他的不妥當處理,造成了一係列後果,愧對人民警察這個稱號。”
市局紀檢部門根據丁勇山提供的提料,向市紀檢部門作了專題彙報。引發了市、區二級紀檢部門對石沙鎮政府白芸、徐海防、劉寶山的查處,同時,由於對白芸等人的查處,對牽出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徇私枉法的查處,這些都是後話。
不久,虔州市司法局和市律協將此案退回江峰律師手中。
人在旅途,豈能不回首往事!為了伸張正義,依法執業,即使觸犯某些人的功利,也能奈我也。因今是依法治國的時代,望國家法製不斷完善和健全。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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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無罪就證明辦錯了案。辦錯了案就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予以賠償。
思過去,想今日,望未來。
盡管聲亮申請國家賠償阻力重重,路途漫漫……
聲亮一家接到市檢察院不予賠償的複議決定書後,再與江峰律師商議,並再次委托江峰律師作為其代理人,向市中級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要求區檢察院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請求:一、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計183天,每在按33.25元計算,共計6084.79元;二、賠償侵犯人身自由權限所支付的夥食費、資料費計930元。
市中級法院國家賠償委員會認為:7月1日市公安局城關區公安分局以申請人聲亮以職務侵占為由對申請人聲亮刑事拘留。7月27日,賠償義務機關批準了對申請人聲亮的逮捕,12月29日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了市章貢區檢刑撤強03號撤銷強製措施決定書,申請人聲亮於12月30日才被無罪釋放。賠償義務機關侵犯了申請人聲亮人身自由權183天,聲亮就依法取得了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義務機關以申請人聲亮提出的賠償申請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不予國家賠償其行為於法無據,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故不能免除國家賠償責任。申請人聲亮的申請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範圍,應予支持。賠償金的確定應根據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按照上年度合國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上年度全國職工日平均工資為33.25元,因賠償義務機關錯誤批準逮捕造成申請人聲亮關押183天,在釋放前,市看守所收取夥食費900元,收取資料費30元,造成申請人聲亮直接損失費930元,要求賠償,於法有據,應予支持。申請人聲亮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為其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並賠禮道歉,也於法有據,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