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當事人受冤,求你,作為社會法律工作者就應當視一切險阻誘惑為無物,手執達摩克利斯劍在維護法律的尊嚴。

江峰律師熱情地接待了聲亮父子。詳細審查了檢察機關出具的有關材料,以及其他有關證據仔細地詢問了案件發生的經過。

聲亮介紹說:“路邊村在三年前,用電管理十分混亂,前任村長和書記公開張榜招聘承包人,經過考核,雙方簽訂了為期五年承包路邊村用電管理合同,合同規定:承包人向用電戶家庭用電每度收0.90元,其它用電每度0.70元收取,自負盈虧。在一年半以前,雙方都沒有發生過任何糾紛。一年半以後,村委會變更了新的村幹部。開頭,新的村幹部提出他們用的電費免費,遭到拒絕後,擅自向用電戶收取電費一萬多元,還要用電戶不準向我們繳納用電費,造成有八、九千元至今沒有收上來,造成還欠供電部門電費15000元左右,供電部門就拉閘斷電,鎮政府出麵要我交出承包用電的鎖匙,我沒有交出,我要求按合同辦事,他們就將我刑事拘留。”聲亮邊說邊淚流滿麵。

江峰律師被聲亮父子的事打動了。拍著桌子氣憤地說:“這不是草菅人命嗎?還有沒有王法。”

江峰律師首先代聲亮於1月9日提出《國家賠償書》,要求區檢察院按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在六十日內予以確認和賠償。

區檢察院在120天後才作出不予國家賠償通知收,通知聲亮。不予國家賠償理由是:“聲亮同誌,你提出的刑事賠償申請,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中刑事賠償範圍,且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適用國家賠償法,現予以通知。”

區檢察院在送達不予賠償的通知時,分管批捕的副檢察長還威脅聲亮及其父親說:“聲亮的行為是不構成犯罪,但其行為相當惡劣,政府是為了挽救他,才沒有提起公訴,現在還想申請國家賠償,明天我們就可以再次將你收監,提起公訴,現在你不要再鬧了,接受一下教訓,想一想,政府為什麼當時會抓你。難道政府會抓錯人嗎?你想國家賠償你,你是白日作夢,想吃天鵝肉。”

聲亮一家悲憤不已,淚水長流。

一位詳知內情,富有感情和良心的檢察官在陪同副檢察長送達通知書後不久,以遺失東西在聲亮家為由,再次返回聲亮家,以同情之心油然而生,卻也不能多說什麼,隻好告知聲亮一家:“你可以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請複議,具體事項你去找你的律師。”

是呀!

聲亮一家也知道,要還聲亮清白,隻有求助於法律。

就在區檢察院尚未作出不予國家賠償通知前,區政府為了推進普法教育,向公、檢、法、司征集案例,區檢察院分管批捕的副檢察長並沒有將經檢察長同意或者檢察委員會開會討訟,私自將已解除強製措施的聲亮一家以目前所謂“職務侵占”案例推薦給區司法局,由司法局編印的《舉案說法》中。

聲亮一家知道後,隻好仰天長嘯:“誰來還我們清白啊?”

聲亮父子又一次來到虔州市律師事務所,請求江峰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江峰律師審閱了區檢察院不予國家賠償通知書後,二話沒說,依照最高檢察院《關於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動手代其向市檢察院提起申請複議國家賠償書。

第二天,江峰律師親自將申請複議國家賠償書送交給了市檢察院申控處。

市檢察院申控處葉處長可能不知道各級部門對此案的關注,審閱了江峰律師遞交的申請複議書後,對江峰律師說:“你們做律師的,應當做做當事人的工作,既然區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國家賠償決定,說明區檢察院的決定是正確的,勸勸當事人放棄申請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