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調查了一番,也就沒有出示準確的年齡來。而事實上又恰恰相反,被害人熊金梅的年齡與公訴人開了一個小小的玩笑。被害人熊冬梅的證詞、被害人的父母的證詞,及有關單位的證明是虛假的、不真實的,正好印證被告人湯洋洋確實不知被害人熊冬梅的實際年齡。

被告人湯洋洋原來一直住在市內,跟著祖父、母在一起,一九八二年考入醫學院讀書,一九八五年因參與打群架,擾亂社會治安判刑四年,一晃幾年,至到今年三月才服刑期滿釋放回家,跟父母在一起住。而被害人一家是一九八三年從市經委回到廠裏,從市區遷入到廠區住,被告人湯洋洋與被害人熊冬梅於今年六月初才認識,一麵之交,在戀愛中發生性行為,大家可以想象在第一次見麵和交往中並發生性行為,有哪個會去打聽雙方的年齡,何況又是在初戀之中。被害人熊冬梅稱自己為十七歲,不但有被告人湯洋洋證實,而且還有梅嶺公安派出所和當時在場的聯防隊員的證詞可以作為佐證加以證實。”

江峰律師停頓了一下,接著說:“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湯洋洋六月初的一個晚上第一次與熊冬梅發生性行為的那天晚上,稱:被告人湯洋洋於六月初的一個晚上,趁夜深人靜之機,擅自敲開被害人熊冬梅的房門,以與其交朋友為名竄入房內,乘房內無其他人,強行對被害人熊冬梅實施奸淫行為。本辯護人通過調查、詢問被害人熊冬梅,覺得公訴人的指控不符合邏輯,誇大事實真相,有達到一定要追究被告人湯洋洋刑事責任目的不可的願望。公訴人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本辯護人認為應當恢複本來麵目。六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湯洋洋到齒輪箱廠汪衛國那兒玩,碰見了被害人熊冬梅。兩人第一次認識才知是前後棟鄰居,他們在汪衛國那兒玩到十一點半才回家,有汪衛國和其他當時在場的人證實。兩人一同從齒輪箱廠那兒回來,在回到被害人熊冬梅住的樓下,是被害人熊冬梅主動約被告湯洋洋上樓到房間裏去坐。在熊冬梅的房間裏,熊冬梅向被告人湯洋洋聊起男女之事,然後動手抓被告人湯洋洋的下`身生殖器,促使被告人湯洋洋性感激動,又是熊冬梅主動脫掉自己的衣褲和幫湯洋洋脫去短褲,兩人發生性行為。這些事實不但有被告人湯洋洋本人的供述,被害人熊冬梅自己也陳述過,在公安偵查卷37頁、檢察卷18頁、審判卷27頁都有記載。本辯護人也向被害人熊冬梅調查過。公訴人明知發生第一次性行為是被害人熊冬梅個人的行為引起的,卻不顧事實,硬說是被告人湯洋洋擅自竄入被害人熊冬梅的房間,強行對被害人實施奸淫行為。

後來雙方暗地約定建立戀愛關係而多次發生不軌行為,大多數是在被害人的房間裏或者被害人到被告人房間進行的。如果按照公訴人的說法,是**,在情理上是講不過去的,也不符合客觀事實。另據被害人熊冬梅和被告人湯洋洋兩家四周鄰居證實:無一人能夠看見或者聽見被告人湯洋洋有強行與被害人熊冬梅發生性行為的事或者聽見熊冬梅呼叫聲,據被害人熊冬梅向檢察機關陳述的那樣(檢察卷第25頁),他們發生性行為是雙方自願的,是處在熱戀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