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平時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1 / 3)

三、指揮部屬違反職責罪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部隊正常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觀方麵表現為行為人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並造成嚴重後果。根據《立案標準(試行)》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戰鬥失利,或者戰役嚴重受挫的;(2)造成重大任務遲緩完成或者不能完成的;(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4)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國家和人民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5)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本罪的主體是部隊中的各級首長和其他有指揮權的人員,主觀方麵是故意。根據《刑法》第42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軍人叛逃罪

(一)軍人叛逃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軍事利益和軍人永不叛國的義務。

2.本罪的客觀方麵表現為行為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首先,行為人在履行公務期間實施了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履行公務期間”是指履行國家、國防事務以及其他軍事事務期間,是構成本罪的時間要求。此處的“擅離崗位”是指擅自離開行為人正在履行職務或職責的崗位。本罪中的“叛逃”有兩種基本形式,即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叛逃境外”是指通過合法或者非法手段叛逃境外的行為。“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履行國家、國防事務以及其他軍事事務期間,擅自離隊或者與派出單位和有關部門脫離關係,並滯留不歸的行為。其次,本罪在客觀方麵還應具有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構成要件。根據《立案標準(試行)》的規定,這裏的“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因反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而出逃的;(2)掌握、攜帶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出境後滯留不歸的;(3)出境後申請政治避難的;(4)出逃後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5)出逃後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的;(6)出逃至交戰對方區域的;(7)出逃後從事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

3.本罪的主體是軍人。

4.本罪的主觀方麵是故意。

(二)軍人叛逃罪的認定

三、指揮部屬違反職責罪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部隊正常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觀方麵表現為行為人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並造成嚴重後果。根據《立案標準(試行)》的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戰鬥失利,或者戰役嚴重受挫的;(2)造成重大任務遲緩完成或者不能完成的;(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4)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國家和人民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5)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本罪的主體是部隊中的各級首長和其他有指揮權的人員,主觀方麵是故意。根據《刑法》第427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軍人叛逃罪

(一)軍人叛逃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征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征如下: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軍事利益和軍人永不叛國的義務。

2.本罪的客觀方麵表現為行為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首先,行為人在履行公務期間實施了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履行公務期間”是指履行國家、國防事務以及其他軍事事務期間,是構成本罪的時間要求。此處的“擅離崗位”是指擅自離開行為人正在履行職務或職責的崗位。本罪中的“叛逃”有兩種基本形式,即叛逃境外和在境外叛逃。“叛逃境外”是指通過合法或者非法手段叛逃境外的行為。“在境外叛逃”是指在境外履行國家、國防事務以及其他軍事事務期間,擅自離隊或者與派出單位和有關部門脫離關係,並滯留不歸的行為。其次,本罪在客觀方麵還應具有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構成要件。根據《立案標準(試行)》的規定,這裏的“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因反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製度而出逃的;(2)掌握、攜帶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出境後滯留不歸的;(3)出境後申請政治避難的;(4)出逃後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5)出逃後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的;(6)出逃至交戰對方區域的;(7)出逃後從事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

3.本罪的主體是軍人。

4.本罪的主觀方麵是故意。

(二)軍人叛逃罪的認定

1.本罪與投敵叛變罪的區別主要在於客觀行為表現不同。本罪的行為表現為出逃到境外,叛逃後並不一定投靠具體的機構、組織,即使投靠也不一定是投靠敵對的機構、組織;後罪雖不一定逃到境外,但必須有具體的投靠對象,而且這些投靠對象是敵對的機構、組織。